“腾讯-老干妈”事件大结局|谈谈其中的表见代理
“腾讯-老干妈”事件介绍
2020年7月10日,腾讯公司官方微博发布一则联合声明,称其已与老干妈握手言和,并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及该案诉讼。这场引发热议的互联网巨鳄与国民品牌之间的较量就此落下帷幕。
(图一来源腾讯官方微博)
一波三折的剧情走向,扑朔迷离的案件事实,这场风云事件虽已全剧终,但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笔者认为确有必要予以探讨。本文拟提取其中所涉表见代理问题予以分析,在此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该事件的全部脉络。
根据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相关规定,若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则老干妈仍需履行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义务,支付相应广告费用。也即,即使腾讯确实受骗,其最终也不必然遭受经济损失。
表见代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
据上表可知,《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与《合同法》相比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改。
此外,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具有相似性,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终止。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 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终止;
2、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3、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事件争议点分析
结合现有信息,笔者认为,此次“腾讯-老干妈”事件的争议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行为人伪造印章签订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41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伪造印章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相反, 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无论其使用印章的真伪,其代理行为应当有效 。( 盖假章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见代丽丽律师《审判新观点 法人代表盖假公章,合同有效吗?》一文 )
以下通过一典型案例对其进一步说明。
案例1在 (2015)民申字第3402号 一案中,梁某与A公司自2009年至2012年存在挂靠关系,期间梁某曾以A公司名义承接了甲工程,A公司为此向梁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此外,梁某还以A公司的名义承建了乙工程,A公司事后予以追认并对该项目实际行使了管理权,故 梁某与A公司对于乙工程仍构成挂靠关系 。
2010年11月16日,梁某为乙工程施工而以A公司名义与白某签订《租赁合同》。A公司主张《租赁合同》上A公司及乙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某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
但最高院认为, 因梁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某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某得到了A公司的授权,故梁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 。A公司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
就“腾讯-老干妈”事件而言,根据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发布的通报仅能得出行为人伪造老干妈印章以及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的事实,至于行为人与老干妈之间是否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暂时无从得知。
此外,腾讯法务部在江湖上素有“南山必胜客”之称,若其仅凭一枚伪造的印章即陷入行为人设计的圈套,则也难以使人信服。
(二)腾讯在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 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以下通过一典型案例对其进一步说明。
案例2在 (2013)民提字第95号 一案中,审理的关键在于谭某能否代表A银行,即谭某在与相对人李某商谈存款事宜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院指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应当包含两方面含义: 一是,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二是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
在该案中,相对人李某在与谭某商谈存款事宜过程中,在以下方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
一是,对谭某行长的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 。谭某接待李某时并未在A银行办公地点,而是在该行分理处的办公室,作为“行长”的谭某亲自带李某到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李某因为疏忽,对谭某作为“行长”不符合常规的做法未产生怀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二是李某对存款过程存在的诸多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 。如李某作为储户应当知道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需向柜员表明业务办理事项,却未在柜台交易时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等;
三是,李某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 。李某对行为人承诺给予的高额利息未产生怀疑,亦未向A银行核实。 因此相对人李某主观上并非善意,不符合善意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要求,谭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
回到“腾讯-老干妈”事件中,若腾讯在与行为人签订合作协议时,存在对行为人“市场经营部经理”的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或对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的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且未向老干妈核实等情形,则很难认定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也难以构成表见代理。
此外,根据双方最新联合通报表明,腾讯致歉并以合同诈骗行为向警方报案,证明行为人私刻公章签订合作协议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自然与老干妈无关。
小结
面对此类热点事件,最佳参与方式便是理性吃瓜、引以为鉴。实践中若遇到类似情况,笔者建议:
1、在签订各类协议时, 应要求签约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的文件 ,不能仅凭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了事;
2、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若出现不合常规操作 (如签约地点、签约流程不符合交易习惯等), 应及时联系被代理人予以核实 ;
3、应在授权委托书等类似文件上 载明授权期限及代理人权限 ,且在相关人员离职时,应及时解除授权。
法条链接
《九民纪要》第41条: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刘宛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