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单位拖欠工资应该去法院诉讼还是去劳动仲裁啊?
定义阐述
所谓劳动仲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定纷止争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与通常意义上依赖于当事人约定、通过民间实体(仲裁庭)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动仲裁概念上更接近于行政仲裁,相关程序亦有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规定予以规制。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仲裁并不是与调解、协商并列的救济手段,而是在调解、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情况下的后续手段,这一点第五条用一个 后字表述得很明确)。
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仲裁中当事人的主体要求,更具体地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双方的主体关系分为五种: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
其中第一种为满足劳动仲裁适用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后四种为应当适用人事仲裁的人事关系。
(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
同时,并非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争议均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特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相关事项引发的争议,更具体地说,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