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