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版本号进口游戏版本号审批

已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获得批准的单位需要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相关信息如下:

一.提交审判的条件

1.提交单位应当是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查后,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请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有明显显失公平的条款。上述协议只有在文化部内容审核通过后才能生效。

4.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进口的网络游戏,参照国外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提交审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并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版本一致。

二、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

(2)主题和内容描述;

(3)操作说明(中外文);

(4)三个样本(中外文,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光盘、DVD碟片为载体),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对应的密码,应能遍历游戏的所有场景和功能;

(5)游戏中所有对话、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游戏主题曲、插曲歌词(中外文)(此项只需电子版);

(6)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版权证书原件、版权授权书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七)该游戏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分级评价或者相关证明;

(八)申请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自查报告(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的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报审方式

(1)请将申请材料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

(二)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审查进度。

四、内容审核流程

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审批表》,允许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并说明理由。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要求

1.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使用批准的中文名称(括号内必须标明外文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核。

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中国境内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理由;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应当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