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工作中因操作不慎将右手中指和第四指末节指骨切掉,并采取措施截肢,如何赔偿残疾?

这是工伤。

第一,概念: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的伤害(或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一种定性的行政确认。

【编辑本段】二。性质和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确认结果有四种:工伤、非工伤、视为工伤、不视为工伤。

3.这是一项必须适用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鉴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

【编辑本段】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2004年6月5438+10月65438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一般包括工伤和职业病,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必须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同时必须是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意外伤害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类似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具体是指工作前或工作后的一段时间,如9:00-12的工作时间然后14-18结束一天的工作,但员工提前8: 30上班或下班后完成收尾工作至18: 30等。,可以认为是“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准备或收尾工作,如准备启动机器,或关闭机器后清理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和工具。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可用,而且必须是在执行工作。这里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暴力、事故等”造成的。从单位或者外界。比如有人在员工履行职责时故意报复员工,直接攻击员工,导致员工受伤、残疾或死亡。

(4)患有职业病的。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患疾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发生不明事故的。“非工作期间”包括因工作原因出差、因工作原因临时出差等。同时,事故发生时必须是在执行工作职责,即事故发生时因工作外出、受伤或失踪。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住所与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道路,发生机动车事故。走亲访友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还有一点特别重要。肯定是机动车事故。对于非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机动车事故受伤,还要加上违章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多是开两轮摩托车造成的。对于违章驾驶(无证驾驶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由于工伤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围。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与工作无关的员工猝死。因工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2.在工作中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未导致立即死亡,但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三)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鉴于对复员士兵的保护,士兵在战斗中或在履行职责时受伤和致残。根据《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评定并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伤残视同工伤。这主要是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付出了代价,为了有效保护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但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

(2)醉酒致人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

【编辑本段】四。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的受伤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用人单位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承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予受理:

1.工伤认定未提交充分资料,且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不予受理。

2、对于超过申请时限的工伤,除特殊原因外(具体为劳动关系确认、医疗期尚未结束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工伤人员、其家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补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用

1.要求: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3.备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需要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2)住院伙食补贴

1,标准: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3)交通和住宿费用

1,标准:本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4)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

3.备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需要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五)辅助器具费用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6)带薪停工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2.要求:一般带薪停工时间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带薪停工期限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带薪停工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按照当地规定。

(7)护理费用

1,标准:(1)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2)经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统筹;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面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伤残[2]待遇

1.标准:一次性伤残津贴:一级伤残24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工资;享受月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持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4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占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占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要求,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至十级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7级伤残12个月工资,8级伤残10个月工资,9级伤残8个月工资,10级伤残6个月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职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40%,其他亲属30%,老人或孤儿10%。

(3)核定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

3.供养亲属的范围:

(1),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死亡职工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亡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四)死亡职工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五)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死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龄在18周岁以下。

5、停止享受养老待遇。

(1),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就业或参军;

(3)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5),死了。

6、确定其是否有资格获得支持。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48个月至60个月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要求:一是停薪留职期间因工死亡的残疾职工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丧葬补助金和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因工伤亡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公外出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支付工资;

2.从第四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办理。

[编辑本段]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因工负伤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般伤害

1.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9项和3项。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计算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费的70%。单位付款

3.交通费: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要求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外就医、出差按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住宿: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由具备同等交通条件的单位支付。

5、康复治疗费29 6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支付国家标准基金30。

7.工资福利:31,1。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医疗期内,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由单位缴费2年。

8.护理费:365,438+0,第3款,在生活不能自理、带薪停工期间由单位支付。

第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基金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以及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支付。

2、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3

1保留劳动关系和跳槽,33篇,1。

2.一次性伤残津贴24级*本人工资/月2级12月*本人工资/月3级20*本人工资/月4级18*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月伤残津贴为一级工资的90%、二级工资的85%、三级工资的80%、四级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由差额基金支付。

b五、六级第三十四条:维护劳动关系,妥善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伤残津贴: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月将本人标准五级工资的70%支付给伤残津贴单位。6级的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五级16个月和六级14个月,由单位统筹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单位缴费

35件7至10级物品

1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工资,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基金支出。

3终止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和10-6级6个月,由单位统筹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标准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单位缴费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第三,工作死亡

1,6个月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基金支出。

2.供养亲属抚恤金: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1,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10%。总额不超过生活工资基金支出。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如果你很勇敢,你将获得60个月的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

因疾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一次性抚恤金

赔偿金额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在职工资6个月,退休3个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