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殴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身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但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这对于鼓励公民更好地行使辩护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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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辩案:三亚市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65438年3月12日18时许,陈与妻子等人在三亚某工地吃饭,同工地的荣某、周某烈、周某明、吉某莲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喝。吃完饭,陈夫妇继续在工地加班。当晚22时许,荣某、周某烈、吉某莲三人酒后准备外出游玩。
路过工地一台水泥搅拌机,看到孙一个人在卸混凝土,就趁着酒劲调戏他几句。不远处赶来的陈某某叫荣等人离开。此时,周某烈用手摸了摸孙的大腿,问陈要不要打,随后双方发生争吵。
周某烈从工地拿起一把铁锹,冲向陈某某。荣某、吉某练习对陈某某拳打脚踢,然后拿起钢管追陈某某。在被围困的过程中,陈的妻子倒在了地上。陈蹲下一只手护住妻子,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挥舞捅刺,刺中容腿部,致其流血死亡,另有两人受伤。
法院认为,陈在被围攻的情况下是正当防卫,且是单独防卫,面对的是3名持有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器械的人。当他的生命安全受到现实的、紧迫的和严重的威胁时,他采取了防卫。
打死一个侵权人,打伤两个侵权人的结果,从手段和力度上看,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该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宣告被告人陈无罪。
参考资料:
人民网-2065 438+06海南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防卫过当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