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纵火案
一、 第一个问题 我首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不顾一 个人的主观意愿而牺牲这个人的生命或者 说牺牲他的一只脚,以拯救其他几个人, 比如,六个人,甚至是六十个人的生命, 这种做法是否允许。
二、 资料 这里有一些相关的资料:面对一辆失 去控制的有轨滑车,人们有两个选择:将 一个溜冰的胖子[原文为沉重的人]推向有轨 滑车使之脱轨以阻止滑车撞上其他六个人 (称这项选择为“溜冰”),或者是什么都不 做(称这项选择为“无为”)。在这两个选择 之间,人们通常对把那个胖子推上有轨滑 车的行为不予认同。然而,如果加上一些 其他的选项,人们的答案可能就不一样 了。比如,改变有轨滑车的方向把它引上 一个岔道,那样的结果是牺牲了三条人命 (称这项选择为“岔道”);又比如,让另一 辆载有两个人的有轨滑车撞上这辆失控的 有轨滑车,用两个人的牺牲换取六个人的 生存(称这项选择为“相撞”),这时人们就 不会否定先前把一个人推上有轨滑车使之 脱轨的做法了。1 同样,如果只有“无为”和“相撞”这两种 选择,人们将不会选择让两车相撞从而以 两个人的死亡换取六个人的生存。2 然而, 如果加入“岔道”这个选项,使之成为一个三 项选择的情景,大多数的人都不会认为让 两车相撞是错误的选择了。3
三、对资料可能的解释 对上述资料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解 释:(1)选项的增加以某种方式迷惑了我 们,使我们对问题的看法变得不清楚了。 (2)选项的增加使我们排除了那些歪曲或 误导的影响,从而使我们看问题更加清楚 了。在次序表述被倒过来的四项选择的情 景中,即当选择的次序为:“溜冰”,“相 撞”,“岔道”和“无为”时,如果人们认为将 那个胖子推向有轨滑车是错误的,我认为 有证据支持第一种解释。安格(Unger)试 图解释为何在二项选择的案例中人们的判 断会被歪曲,以至使人们断定把那个溜冰 的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却认 为四项选择的情形(即他的所谓“解放者的 假设”)可以使我们避免错误。但是如 本文根据布鲁士·罗素2004年10月9日 在南京师范大学的演讲稿整理翻译而成。 罗素是美国韦恩州立大学哲学系教授和系 主任。他在文章中讨论了许多西方哲学界 和伦理学界耳熟能详的例子,并针对彼得· 安格(Peter Unger)非传统的看法提出了 批评。南京师范大学2003级文科强化班的 同学参加了初稿的翻译,他们是:陆乐, 朱林华,朱娜娜,陈晓,陈娟,花艳,陆 晓霞,张娟,张晓庆,李莉,李媛媛。特 此表示感谢。——译者 1 参见Peter Unger, Living High and Letting Die: Our Illusion of Innoc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第 90至91 页。 2 同上,第102页,脚注15。 3 同上,第102页,第117页。
罗素演讲稿译文_极端案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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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在次序相反的四项选择的情况下, 人们断定把那个溜冰的胖子推向滑车的做 法是错误的,他的解释就不起什么作用 了。如果引入更多的选项能使我们避免错 误的话,他的解释应该起作用,无论次序 如何表述。 我认为,当选项以“无为”,“岔 道”,“相撞”和“溜冰”的次序提出来时,人 们直觉上认为“岔道”这种选择是可以允许 的,并认为“相撞”在道德上和“岔道”的选择 类似(也许人们认为不论你使一辆滑车撞 上一些人还是使一些人撞上滑车,道德上 都没有什么区别),“溜冰”道德上和“相 撞”类似(可能人们认为不论你把他推向滑 车致使他死亡,还是使装载着他的滑车撞 上另一辆滑车,道德上都没有什么区 别)。因此,他们就得出结论:从道德上 讲,“溜冰”这个选择类似于“岔道”,所以把 那个溜冰的胖子推到失控的滑车上的行为 在道德上是可以允许的。如果“溜冰”比“岔 道”或“相撞”的选择可以解救更多人的生 命,把那个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在道德上 甚至应该是义不容辞的。 如果“岔道”和“相撞”之间的相似性是促 使人们对“溜冰”得出判断的动因的话,那么 我料想如果你去掉“相撞”,而保留“无 为”,“岔道”和“溜冰”这三个选项的话,大 多数的人都会认为把那个胖子推向滑车的 做法是错误的。4 如果人们首先考虑到“岔 道”和“相撞”之间的相似性的话,他们的思 维会被引向认为“相撞”和“溜冰”的选择是允 许的。但是,如果将“相撞”去掉,那么“岔 道”和“溜冰”之间的差别将足以使人们认为 它们在道德上是不相同的。但如果安格是 正确的,既然他认为在“无为”和“相撞”两个 选项中加入“岔道”可使人们免于误判,那么 为什么在“无为”和“溜冰”的选项中加入“岔 道”的选择不能使我们免于误判,不能使我 们因此判断将那个胖子推向滑车是可允许 的呢? 而且,我料想在“无为”,“相撞”和“溜 冰”这三项选择的案例中,大多数人会认为 在“相撞”和“溜冰”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是错 误的。若是这样的话,如果将“岔道”引进 到“无为”和“相撞”的选项中能够防止人们误 判,那么只将“相撞”引进到“无为”或“溜 冰”的二项选择的案例中,为什么不能阻止 人们误判呢? 总而言之,如果多项选择能防止人们 犯错的话,那么选项之间的排列次序对人 们的判断应该没有什么影响,但我认为是有 影响的。更进一步的说,为什么仅引进“岔 道”或“相撞”不能够总是使我们避免误判 呢?为什么单独引进“岔道”仅仅有时使我们 免于误判(即,当其放在“无为”和“相撞”之 间时,使我们免于误判,而放在“无 为”和“溜冰”之间时,则不能使我们免于误 判),而仅仅引进“相撞”却从来无法使我们 免于误判呢?最后,为什么同时引进“岔 道”和“相撞”能使我们避免误判呢? 我对最后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这并没 有使我们免于误判。我们在“无为”和“溜 冰”的两项选择的案例中的最初判断是正确 的,而引进“相撞”作为一个中间选项会使我 们误判,这是由于“相撞”和它两边选项之间 的相似性所造成的。因此,我认为引进“相 撞”恰恰使我们误判,而不是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