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有了购房合同,就可以了,跟贷款没关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工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二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需要资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经被提取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凭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