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哪些?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五)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 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纯碱、烧碱以及规模以下或采用落后工艺的硫酸、硝酸、钾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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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

6. 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生产

8. 采用落后工艺、含有有害物质、规模以下颜料和涂料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资源占用大、环境污染严重、采用落后工艺的无机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纤维生产

(九)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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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三)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

2. 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4.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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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法律咨询

2.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

3.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 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十一、教育

1.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2.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4.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5.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社会调查

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八、水利、环境和公***设施管理业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九、教育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8. 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

9.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0. 色情业

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