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款桌游引发版权大战,法院认定《三国杀》游戏规则受保护。
日前,一场由游戏《杀死三国志》及其衍生品著作权人提起的版权大战在上海落下帷幕。
曾经风靡全国的桌面游戏《三国杀》,取材于四大古典小说之一的《三国演义》及其对应的史料《三国志》。因为它以阵营为线索,不同的玩家可以玩各种各样的游戏,所以“杀”也没什么,一度成为大家茶余饭后休闲的首选。
原告杭州优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游戏《杀死三国志》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原报道称,两被告使用与原告游戏角色相同的角色名称、技能名称,与原告作品描述相似、实质相似,侵犯了原告游戏《三国杀》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通过各种渠道对被控侵权游戏《三国杀》进行推广、宣传和提供下载服务,并通过游戏运营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也使众多游戏玩家混淆和误认了权利游戏与被控侵权游戏的关系。
被告广州畅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游戏《三国杀》(后更名为《极三国》)的著作权人和运营人。
被告辩称,权利游戏的文字内容非原创,不构成文字作品。同时,《极三国》这款游戏有单独的软件著作权,卡牌中各种形象的美术也不一样,与权利游戏有很大区别,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另外,两被告没有故意侵权行为,也没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游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两被告均未从被诉侵权游戏中获益。
浦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卡牌游戏《杀死三国》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卡牌游戏《三国杀》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浦东法院认为,作品受保护部分=文本内容-思想-公共领域-在先材料,并作出以下四步分析。
1.剥离想法:
《杀死三国志》标准版游戏手册的“新手上路”部分,用来描述打牌的基本规则、输赢条件、模式等。,属于对游戏玩法规则的概括性描述。这样的一般游戏规则是想法的一部分,应该从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版权保护。
2.筛选公共:
权力游戏的背景是中国古代三国时期。游戏中的人物和事迹大多来源于《三国演义》等文学作品,《三国志》等史料和关于三国的民间传说。它们属于公共领域,不能被个人垄断。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因此,权利游戏中人物的姓名和事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这些素材的原始表达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3.先前比较:
与之前发表的《砰!与游戏相比,两者的卡牌名称、角色名称等具体用词不同,只有作为思想范围的玩法规则相似。
与之前发布的《三国志》游戏相比,除了武将的名字之外,他们的技能名称和技能内容都有很大的不同,对同一历史人物的具体表现和事迹也不尽相同。
此外,两被告虽然辩称权利游戏与英雄杀、三国杀等国产卡牌游戏相似,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这些游戏的出版时间早于权利游戏,故不予采纳。
4.原创性鉴定:
首先,表达装备卡、装备卡等的具体名称和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是原创的。单个词语或者词汇属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名称的设计和相应内容的描述体现了创作者的原创性安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其次,右局在武将角色的选择、技能名称和战功系统的设计和表达上也是原创的。涉案的权利游戏标准版和资料片中逐渐加入的武将卡体现了作者对三国中人物的角色选择和特色归纳。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内容的描述,突出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创作、编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对不同类型的文学作品和史料的选择和取舍,包含了作者根据史料和民间故事对三国部分人物的艺术再加工。
综上所述,卡牌游戏的名称设计和内容描述,包括武将的角色选择和特征归纳,体现了创作者对三国故事的抽象解读和个性化编排,尤其是游戏联动中的系统化设计,使得各种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一个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虽然游戏中涉及的招数、装备、武将及其技能、各种卡牌的战功体系等描述分散在各种卡牌中,不像普通说明书那样以连贯的文章呈现在读者面前,但这并不影响分散的描述作为与游戏说明书整体相似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浦东法院认为,联系+实质相似=侵权判定,具体分以下两步分析。
1.联系人:
权利游戏的出版时间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左右,而被控侵权游戏的出版时间晚于权利游戏,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的权利游戏是最早创作出版的,被控侵权游戏的开发者完全有可能实际接触到权利游戏。
2.基本相似:
要用“抽象-过滤-比较”的方法和整体感知的方法来分析判断。通过对比分析,整体来看,两款游戏的卡牌名称大多相同,卡牌的文字内容高度相似。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在权利游戏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在整个卡牌游戏中处于重要地位,这将导致两个游戏具有相同和相似的享受体验。因此,可以断定被控侵权游戏和权利游戏实质上是相似的。
综上,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侵犯了原告对权利游戏的著作权,被控侵权游戏权利人的行为使上述文字内容在选定的时间、地点为公众所知,侵犯了原告通过网络传播权利游戏信息的权利。
浦东法院的法官认为,著作权法不是保护思想,而是保护思想的表达。简单纯粹的游戏规则,作为一种理念,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以特定方式的具体表达,则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游戏规则在具体的文字表达上有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主体编写的游戏规则可以体现出个体的特点,体现在用词的选择、句子的安排、描写的打磨等方面。如果对游戏规则的解释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可以视为游戏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