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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笔录
书记员:现在我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出庭人员要服从法官的统一指挥,关闭一切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鼓掌或打岔,不得进入审判区。如有意见,可在休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中途离庭。如果他们擅自离庭,原告将撤诉。如果是被告,将依法缺席判决。
4.法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和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场或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入会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法官进入法庭。
书记员:报告法官和当事人都到庭了。请开庭。
庭审:(敲小木槌)庭前准备就绪,可以开庭了。
庭审:现开庭,被告人任翔被传唤到庭。
你叫什么名字?
贝:任翔。
庭审:被告,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贝:没有。
庭审:出生日期?
被套:1993年5月8日
审判:国籍?
是:韩。
复习:籍贯?
被子:宁夏银川。
庭审:文化程度?
Be:高等职业教育。。
庭审:家庭住址?
贝: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劳模。
审讯: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或刑事处罚?
贝:没有。
审讯:你是什么时候被捕的?
被套:165438+10月11。
庭审:收到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了吗?
收到。
庭审:什么时候收到的?
贝:十天前。
庭审: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现于此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法官李、、边组成,李担任审判长,刘琼担任法庭笔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鑫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合议庭成员、检察官、鉴定人、翻译人员可以申请回避。也就是说,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更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是否听清楚了上述权利?
贝:仔细听。
庭审:被告人需要申请回避吗?
Be:不需要申请退出。
庭审:现在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男:(站)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
经过
原告任翔,男,1993年5月8日。
出生于,汉族,宁夏银川人,高职学历,1999至2005年就读于银川市第四小学,2006年至2009年就读于银川市第十四中学,及以后。
2010进入石景山区模口技校,现居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口。2011 11 1,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经医院批准,同年6月165438+10月1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同年6月165438+10月65438+3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此案后,依法查明:
2011
年份165438+10月10,18。
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的样板房向母亲刘要钱。因为刘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了争吵。任翔吼道:“我是你的儿子,你生了我。
你应该给我钱。刘听了很生气,还大骂:“你这个畜生。如果你不把我当儿子来陪,生下你,把你养这么大,就是一个错误。”被激怒了,冲过去拧刘的右臂,两人扭打在一起。
一起玩耍后,邻居王在他家听到打闹声,赶到刘翔家制止打架,并将拉开。这时,刘疼得瘫坐在地上。经过检验,刘是对的。
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的伤情为重伤。之后,刘向警方报案,被逮捕。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对被害人刘实施暴力伤害,致刘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侧髁分离移位,刘关节功能严重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请依法惩处。
我在此传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马跃、张辉。
2011年11月16日
审判:本庭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任翔可以陈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任翔需要陈述吗?
答:(被告自由发挥。)
庭审:被害人是否需要陈述案件事实?
经过
危害:对,我当时在家打扫房子。当任翔回来时,他要钱。我说家里没钱。他说他不相信我,所以和我吵了一架。他说我生他的时候就应该给他提供衣食。给他钱,他可以。
说这样的话,我和她吵了起来,他扑过来拉住我的右臂,我奋力和他搏斗。后来,王跑了过去,把推开,但我痛得瘫倒在地上,然后王。
他送我去医院。事实上,任翔一直是个好孩子。自从上了技校,他再也没有接触过一些不负责任的人。他总是向家里要钱。如果我不给他,他就会打我。连我都要交住院费。
抱歉,他问我借的。
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检察官,你现在可以提问了。男:被告,现在公诉人想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贝:仔细听。
巩:告诉我你为什么打你妈妈刘。
Be:当时我问女朋友要钱过生日。她说她没钱,说我是畜生,还说生我养我是个错误。我觉得很生气,一怒之下冲上去打了她。我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巩:这是你第一次打你妈妈吗?
Be:记不清多少次了。
男:你知道你妈妈退休了,有糖尿病吗?
贝:我知道。
公开:公诉人讯问结束。
庭审:律师,你需要向被告提问吗?
辩论:是的。
辩题:你打妈妈的时候是什么心态?
是:当时因为我们发生了争执,她狠狠地骂了我一顿。我一时冲动打了她,但我不是故意的。辩论:辩护人提问完毕。
庭审:控辩双方均可申请补充讯问和提问。
控辩双方:没有。
庭审:现在法庭调查已经进入举证阶段,检方将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四套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证人王的证言。公诉人请求法庭传唤证人王到庭。
庭审情况:本院准许证人王到庭。
法官:你叫什么名字?
证书:王。
法官:年龄?
证书:22岁。
法官:职业?
证书:化肥厂员工。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保证如实作证吗?
列车员:是的。
法官:证人应该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官:检察官,你现在可以向证人提问了。
龚:证人王,是被告人自己制止的,还是你们先动手的?c:我上前把他拉开。
g:开庭后,被告和他的母亲刘表现如何?
证明:任翔站在旁边,他的母亲痛苦地瘫倒在地上。
龚:去帮她妈妈了吗?
没有,我把他拉开后,他就站着不动了。
g:就这些。
法官: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词有异议吗?
贝:没有。
法官:辩护人可以向证人提问。
辩君: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c:我们是邻居,也是好朋友。
辩论:请告诉我们一些任翔的通常情况。
c:他一直是个好孩子,学习成绩优秀。自从他上了技校,他就经常向他妈妈要钱,我也不知道为什么。
辩论:你当时就打开了。说说当时的情况吧。
c:我在家浇花,听到隔壁有争执的声音。我班赶过去,看到他们母子扭打在一起。我赶紧跑上去,把任翔推开。他的母亲瘫倒在地上,非常痛苦。然后我送他去了医院。辩方:审判长,辩方提问完毕。
庭审:控辩双方均可申请补充提问。
答辩:没有。
庭审中,证人王、退出法庭。
庭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g:现在控方将出示第二组证据进行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
受西夏区人民法院委托,经银川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刘右臂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侧髁分离移位,右肘关节严重功能障碍。上市情况被认定为重伤。此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人故意对其母亲实施暴力,致刘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证据由银川司法鉴定所制作,在该局第一卷第15页。
向审判长报告,第二组证据已经出示。
法官:被告对法医鉴定有什么异议?
贝:没有。
庭审:辩护人对法医鉴定有什么异议?
辩君:没有。
庭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开: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第三组证据,被害人刘凤仙的病历。
周朝的一个国家
凤仙花,女,48岁,诊断时间:2011 1.5。病人的主要症状是多饮、多尿、消瘦、视力下降和手脚麻痹。诊断结果及意见:患者刘凤仙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应进行治疗。
立即住院。该证据用于证明被害人患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钱财,主观恶性较大。该证明已由银川市在该院出示,在卷宗第一卷第16页,第二组证据显示,
展示结束。
庭审:被告对本案是否有异议?
贝:没有。
庭审:辩护人对病历有异议吗?
辩君:没有。
庭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g:出示第四组证据,记录讯问情况。该证据用于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份证据是银川西夏区公安分局出示的。在文件第1卷第20页。
向审判长报告,控方所有证据均已出示。
庭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讯问笔录有哪些异议?
辩解和辩解:没有。
庭审:被告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贝:没有。
庭审:律师,你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辩君:没有。
庭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公诉人发言。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今天,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了向我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他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受我院检察长委派,以国家检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阐明检察官观点。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审查采纳。
一、本案中,被告人故意扭动刘的右臂,致刘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侧髁分离移位,刘右关节严重功能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体现了国家法律对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行为的惩罚,从而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首先,该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本案中,被告人扭动刘的右臂,致刘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侧髁分离移位,刘关节功能严重受损。的行为显然损害了刘的健康。
那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并希望活到让这种情况发生,这就构成了犯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明知强行拧刘的右臂会对刘造成伤害,也就放手了。
这一结果的发生,造成了刘右关节的严重功能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他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后,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受法律制裁。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观恶性大。受害者刘已退休,靠做临时工每月挣400元钱,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而被告人在母亲无力支付住院费的情况下,仍向刘讨钱,每次不给钱就打刘。最后,这一次,刘造成了右肱骨远端和肱骨髁间骨的粉碎性骨折
肱骨内外侧髁骨折、分离、移位,刘右关节严重功能障碍;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任翔还是一名学生,我们对他的罪行深感遗憾。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其违法行为导致刘身体健康;庭审:现被告为自己辩护;Be:没有;庭审:被告人辩护人将为其辩护;论据:尊重审判长和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国;正确
肱骨内外侧髁骨折、分离移位,刘右关节严重功能障碍。而在165438+10月10,他打母亲刘的时候,是邻居王二搬进来把拉开的。说明被告人当时主观恶性较大,对刘造成了如此大的伤害,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给被害人刘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恶劣影响。虽对其被抓后悔罪态度较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准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审判长,法官,
被告任翔还是一名学生,我们对他的罪行深感遗憾,但法律是神圣的,不容亵渎。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我们主张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任翔予以考虑。最后,公诉人对被告人任翔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其违法行为对刘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已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在此,我们请求合议庭根据他在庭审中的表现,做出公正的判决。
审判:被告现在为自己辩护。
贝:没有。
庭审:被告人辩护人将为其辩护。
辩君:尊重审判长和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正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托,作为被告人任翔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我和冯鑫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
正确
鉴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异议。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与刘发生争吵,冲上前去扭刘的右臂。经过路过村民王的劝说,才松手。
刘致刘右臂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右肘关节功能障碍,认定被告人对刘右臂的损伤结果持主观态度。
对于故意伤害,进而定性为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辩护人将从以下两点予以重述:
1.被告人与刘争吵后,一时冲动扭断了刘的右臂,但被告人没有扭断右臂。
无法预见自己的这种行为会对被告人刘产生这样的结果。
作为刘的儿子,对母亲没有仇恨和报复。因此,被告任翔此行
过失导致的过失不能构成故意。
第二,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看,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造成了刘的损害,
但就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而言,刘只是在案发时受言语刺激,一时冲动,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指控任翔的行为主观上不是故意,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对量刑的意见如下:
经过
被告人任翔刚满18周岁,心理不成熟,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和情绪。根据证人王的证言,被告人是个好孩子,学习刻苦,是个男子汉。
他为人老实,本性不坏,但上了技校后,受到外界的诱惑,思想不成熟,无法完全抵御诱惑。且案发后,被告人任翔认罪态度较好,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悔罪态度诚恳,符合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作为刑法,一方面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人,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来教育犯罪分子,认真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
救那些该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任翔刚满18岁。一旦审判刑罚不当,就会对他的人生乃至一生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和影响。请审判长、法官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任翔的性质并不恶劣,被害人是因疏忽大意而受伤的。请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本院采纳。
庭审:根据控辩双方及被告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的争议归纳如下:
被告任翔对其母亲刘凤仙的伤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接下来,公诉人将进行答辩。龚:检方认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让这种后果活着发生,从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明知用力扭动刘的右臂会对刘造成伤害,而放任其发生,导致刘右关节严重功能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他应当负刑事责任。
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将从以下两点重复:
1.被告人在与刘发生争吵后,一时冲动扭断了刘的右臂,但被告人没有预见到也不可能预见到这样的结果。被告人作为刘的儿子,对母亲没有仇恨和报复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属于过失,不构成故意。
2.从刑法因果关系来看,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造成了刘的损害,但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其在犯罪时只是受到了刘的言语刺激,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不是故意的,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检方是否有新的意见?
男性:
被告任翔已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智力和知识发育正常。因此,任翔对汉字的行为有着清晰的认识。想想看,受害人刘凤仙老了,任翔还冲上去和他摔跤,自己心里有数。
很明显,刘的行为会造成伤害,而且是允许发生的。而且,如果王当时没有将拉走,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辩君:被告任翔刚刚说完。
18岁,心理不成熟,无法很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和情绪。根据证人王的证言,被告人是一个好孩子,学习刻苦,为人诚实大方。
还不错,但是上了技校之后,受到了外界的诱惑。由于思想不成熟,他无法完全抵制诱惑。且案发后,被告人任翔认罪态度较好,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悔罪态度属实。
诚意,符合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
庭审:检方是否有新的意见?
辩君:没有。
庭审:辩方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君:没有。
庭审: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的严重性、你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对定罪量刑的要求做一个简短的发言。
Be: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播放)
庭审:现在法庭休庭,被告人任翔被带出法庭。合议庭评议后,将当庭宣判。(敲小木槌)
(试验准备)
职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法官进入法庭。
审判:(轻敲木槌)现在继续审判。传唤被告任翔到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案庭审已经结束。现在宣判:
一审判决
西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1)xixixingchuzino。015
公诉机关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银川市西夏区人,住西夏区石景山区磨刀口。2011 11 11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小妹、冯鑫,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任翔提起公诉。12 [2011],于2011+0+1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跃、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翔及其辩护人苏小妹、冯鑫到庭参加了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母亲刘凤仙要钱不成,对其实施殴打,致刘凤仙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侧髁分离移位,使刘凤仙右肘关节功能严重受损。经法医鉴定,刘凤仙伤情为重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鑫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虽殴打刘凤仙,但并非因被告人主观故意,而是因刘言语刺激,一时冲动,造成恶劣后果。因此,被告任翔对刘凤仙造成的损害应仅属于过失,而非故意。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与母亲刘凤仙发生争吵后,对刘实施殴打,性质恶劣,造成刘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刘的殴打是过失行为,证据不足。
分,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刚满18周岁,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职员:全体起立。
被告人任翔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银川中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1份原件,2份副本。
庭审结束,法庭现在关闭!(敲小木槌)
现法庭休庭,被告人邵定国被带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