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的规则是什么?非常感谢!

艺术品拍卖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与本公司组织实施的文物、艺术品及其他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特别提醒,在我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我公司一般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当拍卖人或以其他公开方式确认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时,即表明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关于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竞买人成为标的物的买受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和购买方各自承担。本规则的规定构成本公司作为拍卖人与委托人和购买人签订的合同的相应条款。本规则的规定也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就标的物订立的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第四条:瑕疵担保本公司不对标的物的真实性和/或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投标人和/或其代理人应亲自检查原始标的。投标人和/或其代理人应对其投标某一标的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关于标的的规定第五条:本公司在标的目录和/或其他形式的影像产品和宣传资料中对每一批的真实性、作者、产地、标注、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产地、瑕疵、评估价格或艺术价值的介绍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保证。第六条:如果《目录》的不确定性在《目录》和/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插图、视频产品和宣传材料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和形状与原件不同,则以原件为准。本公司、其职员或代理人以任何方式(包括证书、目录、幻灯机、新闻载体等)对任何主题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对课题的任何保证。第七条:底价底价由公司与客户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旦双方确定保留价格的数量,变更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第八条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给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办理保险的,拍卖人应当代为办理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九条:保管费标的物不能保险的,委托人可向我公司支付拍卖标的物保留价或双方约定的保管费金额的1%作为保管费,我公司自收到保管费之日起承担保管责任。如果客户拒绝投保或支付保管费,本公司将不对标的物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定金数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标的物约定的定金数额为准;拍卖底价调整的,以标的物原底价为准)。该保证金金额不是对标的物价值的保证或担保,公司有权以低于该保证金金额的价格无底价出售标的物。第十条保管期间,标的物拍卖成交的,保管期间自拍卖成交日或者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以先到者为准)起第七日结束。标的物拍卖未完成的,保管期限自委托人收到本公司通知其领回标的物之日起七日届满。第十一条委托人安排保险如果委托人书面通知本公司标的物不需要保险或不支付保管费,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并随时承担以下责任(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的除外):(1)就标的物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起的索赔或诉讼,赔偿其他任何权利人;(2)赔偿公司和/或任何其他方因标的物因任何原因受损或灭失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3)告知任何保险人本条所述赔偿条款的标的。第十二条:保管因自然损耗、固有缺陷、固有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腐蚀、泄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气候或温度)、湿度或温度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等原因而免除责任。对于因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标的物的任何损坏或损失,或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书框或玻璃、盒子、底垫、支架、装裱、书籍插页、转轴或类似附件的损坏或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第十三条:因本公司投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保险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办理。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保险赔偿金后,将保险赔偿金扣除公司费用(佣金除外)后的余额支付给客户。第十四条:未中标的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标书交付本公司后,如本公司认为某一标书因任何原因不适合本公司拍卖,委托人应在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回标书(包装和处理费用自理),本公司与委托人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收到标书之日起终止。如委托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标的物,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将于上述期限届满时终止。第十五条:我公司员工应买方要求对采购物品进行包装和搬运,仅视为我公司向买方提供的服务。我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买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胶囊、底垫、支架、装裱、插书、轴头或类似附件的损坏概不负责。此外,本公司将不对本公司向买方推荐的包装公司和运输公司造成的所有错误、遗漏、损坏或损失负责。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将标的物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本公司将在目录或拍卖现场对标的物进行说明;标的物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第三章委托人规定第十七条:委托程序委托我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如为自然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承认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我公司签订拍卖合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有效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授权证明与公司签订拍卖合同。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还应当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文件。客户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即自动授权本公司为该物品制作照片、图表、目录或其他形式的录像制品。第十八条:委托人的保证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方保证:(1)其对标的物拥有完全的、合法的处分权;(二)已尽所知对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作了全面、详细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隐瞒和虚构;(3)如违反上述保证,导致标的物的实际所有人或任何主张权利的第三方提出索赔或诉讼,从而使公司及/或买方遭受损失,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公司及/或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第十九条:如标的未能成交,客户应在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取回标的(包装及手续费自行承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支付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果客户要求我公司协助返还标的物,返还的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除非保险费有特别规定和承担,一般在运输过程中不投保。第二十条:未成交手续费除委托人与公司另有约定外,若某标的的投标价格低于保留价格数且成交失败,委托人授权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格3%计算的未打折手续费,同时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拍卖的,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候中止任何标的的拍卖: (一)公司对标的的所有权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第三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真实性有异议,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交纳保证金,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一切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对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客户解释或者客户保证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者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规定;(五)有其他合理理由的。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撤回标的在拍卖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委托人可以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后撤回其标的。但撤回标的物时,标的物所包含的目录或其他宣传资料已开始印刷的,应当支付标的物保险金额的20%及其他费用。如果没有印制目录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还需要支付标的保额的10%等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标的物而产生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均由委托人承担,与本公司无关。第二十三条:佣金及费用除非客户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否则客户授权本公司同时扣除交易价格10%的佣金及其他费用。虽然该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该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买方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拍卖款的支付买受人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全部价款的,本公司应当在拍卖成交日后35日内将拍卖款以人民币支付给委托人。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公司未收到买方全部货款的,公司将在收到买方全部货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所得。委托人取得的拍卖所得应由政府征税的,由委托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税款。第二十五条:协助催收欠款。如果买方在拍卖截止日起七天内未向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买方追偿应付的报酬和其他费用,并在公司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应客户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客户向买方追收欠款,但公司不代表客户对买方提起诉讼。第四章关于竞买人、买受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竞买人在拍卖前对原物进行仔细审查,包括聘请专家对标的物是否符合其描述进行鉴定,不应依赖公司对标的物的目录及其他形式的录像制品、宣传资料等作出决定。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就表明竞买人已经接受了拍卖标的的全部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缺陷。如果中标并签署了确认函,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或拒付。第二十七条报名竞买人为自然人的,竞买人应在拍卖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报名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拍卖前持有效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授权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第二十八条:有保证金的竞买人在参加我公司拍卖活动时,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告。拍卖后五个工作日内,竞买人未购买标的的,无息全额返还竞买人;如果竞买人买下标的,将作为保证金。如有余额,在竞买人收到标的时返还。第二十九条:作为当事人竞买除非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为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一竞买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第三十条委托竞买的竞买人应当亲自参加拍卖。如果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我公司代为投标。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第三十一条:委托手续及取消委托我公司投标应在规定时间内(不晚于拍卖日前24小时)办理完毕,并向我公司出具书面投标授权书,交纳保证金。委托本公司竞买后需要取消授权的,应当不迟于拍卖日前24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三十二条:免除委托投标:代理投标是我公司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投标的投标人提供的免费服务。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代理投标过程中的投标不成功或疏忽、过失或不能代为投标概不负责。如果投标人希望确保投标成功,他应该亲自参加投标。第三十三条:先委托原则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委托我公司以相同的委托价格对同一标的投标成功,我公司将作为该标的的买受人优先获得授权委托书。第三十四条拍卖人有权当场决定。拍卖人代表公司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价,如有争议可重新拍卖标的物。第三十五条:图像展板和货币兑换展板为方便竞买人,我公司在拍卖中可使用图像投影或其他展板,所展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是图像投影或其他形式的展板上显示的金额、标的编号、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都可能存在误差,本公司不对这些误差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第三十六条:报酬和费用买方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格10%的报酬,同时还应支付其他费用,并承认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客户收取佣金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七条:付款时间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自拍卖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价款和拍卖佣金,领取标的物(包装、装卸费用自行承担),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38条:支付货币所有款项应以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若买方以公司指定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则应按照买方与公司约定的汇率或买方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该货币的汇率进行折算。我公司将买方支付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有银行费用、佣金或其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第三十九条所有权转让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四十条风险转移中标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先到者为准),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一)买受人收到所购买的标的物;或(2)买方向公司支付相关标的物的全部购买价款;或(3)自拍卖结束日起七天内到期。第四十一条?收到标的的买受人必须在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收到所购标的。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买受人未能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承担逾期领取标的的手续费、保管费和保险费,买受人对所购标的负全部责任。即使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标的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概不负责。第四十二条未付款的处理措施买受人未在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付款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2)我司有权向与我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买方的全部或部分数据和信息,并委托该机构代为督促买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3)除买方与我公司另有约定外,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至买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我公司对买方未付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收取利息;(4)保留本公司拍卖给同一买方的该物品或任何其他物品,以及因任何原因被本公司占用的买方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保留期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或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未能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所有相关义务,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置留置财产。处置留置财产所得不足以补偿买方应付公司的全部款项的,公司有权另行追索;(5)取消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出售给同一买方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标的物的交易,并保留因取消该交易而遭受的损失的追偿权;(6)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依据本规则再次拍卖标的物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原买受人除支付第一次拍卖应当由买受人和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佣金等费用外,还应当承担以其他方式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全部费用。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售标的物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格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四十三条:标的物延期催收的措施:委托人、买受人未在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内催收标的物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本公司有权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标的物:1,并按标的物保留价的千分之一收取保管费。2.以我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标的物。扣除我司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有余额,客户自行取回。3.标的物由公证处提存,提存费由委托方承担。第五章其他第四十四条:版权公司有权对委托人拍卖的任何物品自行制作照片、插图、目录或其他形式的录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插图、目录或其他形式的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并有权依法使用。第四十五条:责任免除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本公司对委托人或买方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通知投标人和客户应告知我公司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我公司。本拍卖规则所称的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邮寄的,通知一经送达邮政部门,即视为本公司已发出通知,同时按正常邮政程序视为收件人已收到通知。通过传真发送的,以传真发送的日期为收件人收到通知的日期。第四十七条争议的解决因依照本规则参与本公司拍卖活动发生的争议,应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些争议的适用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八条:语言文本本规则以中文书写,英文文本仅供参考。如果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以中文版本为准。第四十九条:名词解释本规则术语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是指北京赵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二)“参考价”是指在标的物目录或其他介绍性文字后注明的标的物的预计售价。参考价是拍卖日之前早些时候预估的,不是固定售价,可能会有调整。(3)“拍卖日”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宣布正式开始拍卖交易的日期。公布的开始日期与拍卖实际开始日期不一致的,以拍卖实际开始日期为准;(四)“拍卖成交日”,是指拍卖人通过落槌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认任何标的已经成交的日期;(五)“成交价格”,是指拍卖人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决定将标的卖给买受人的价格;(6)“拍卖收入”是指支付给客户的净额,即成交价格扣除按比例计算的佣金、各种费用及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7)“购买价格”是指交易价格、所有报酬、买方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因买方不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所有费用的总和;(八)“各种费用”是指公司为标的物的保险、标的物目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的制作、包装、运输和保管而收取的费用,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则的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