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省义务教育入学系统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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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该标准不仅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学校实现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标准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根据城市或者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情况,特别是学龄人口高峰期,综合考虑地形、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学生方便就读的原则合理设置。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了保证学生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以走读为主,在平原地区的小学不要建寄宿制学校。根据山区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预留必要的教学点;初中可以建一些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可适当建教师周转房。倡导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路程远的问题。
第五条学校选址应当在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的区域内,避开污染源、地震断裂带、滑坡区、泥石流区、大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区域。高压电缆、易燃易爆市政管道、市政道路不能穿过校园。位于交通要道、过境道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的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设立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站、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感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公安拘留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室等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六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安静的区域,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要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方便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和交流,最大限度地提供更加丰富的活动。
第七条农村完全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12班,初中规模一般控制在12?30节课;城镇办完全小学和初中的规模一般控制在18?36节课;九年义务制学校的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18?36个班之间,小学一般不超过45个班,初中一般不超过50个班。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适当缩小办学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长期规划的班级规模应控制在40人以内。
第三章办学条件
第八条学校必须设立独立的校园,其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的需要。
人均建筑面积:分为两类:中心城区(指各设区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旧城区,以及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不能扩建或搬迁的新城区,下同)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中心城区小学一般不小于15平方米,初中一般不小于20平方米;中心城区以外,小学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初中一般不低于25平方米,寄宿制中小学相应提高人均建筑面积。本标准颁布后,新建小学生均面积应达到20平方米,新建初中生均面积应达到25平方米。
第九条校舍及附属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现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科学实验室设备标准》执行。以及《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试行)》(冀教北〔2007〕5号)、《河北省中小学计算机教室建设标准(试行)》(冀教北〔2005〕4号)、《河北省中小学多媒体教室建设标准(试行)》(冀教北〔2005〕4号)等标准的实施。
第十条学校建筑结构应当安全牢固。学校建筑应当符合国家重点设防抗震设防标准,符合预防和避免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安全要求。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及其他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相应的要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建筑应当满足教学和生活的正常需要,教学与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其中,小学教学及辅助用房应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及多媒体教室)、图书馆(室)、体育器材室等。初级中学教学辅助用房应配备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理化实验室、仪器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技术教室、图书室(室)、体育器材室、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大规模的学校要设置共享教室。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单独的图书馆和科研实验室。
第十二条校舍(不含学生宿舍)人均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平方米,初中不低于10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学生宿舍平均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5.5平方米,学生食堂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十三条绿地:小学和九年义务制学校不低于每生0.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1平方米。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完全小学应当为18班及以下设置200米环形田径场;24班及以上要设为300?400米环形跑道中的一个田径场。初中该不该定300?400米环形跑道中的一个田径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18班及以下应设置200米环形田径场;27级及以上应该设置为300?400米环形田径场。
中小学校要设置相应的球类运动场地和器材,每6个班设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每个学校建设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健康快乐园。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学校体育场馆必须达到上述标准。在中心城区,当现有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可以不设置环形跑道操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师生开展体育活动和其他必要运动的场地。按照相关标准至少设置一个篮球场和一个直道田径场(小学60米,初中100米)。
第十五条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小学科学。
实验室在功能、面积、房间数量、建筑、环境、布局、固定设施、实验室设备等方面应符合《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试行)》(冀教北〔2007〕5号)的基本要求。实验室设备能力高的地区和学校能达到?规划建议?要求。教学仪器应符合《河北省初中科学教学仪器目录(试行)》(冀教北〔2007〕5号)和《河北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目录(试行)》(冀教北〔2007〕5号)的基本要求,并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满足配套要求。小学生教学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65元;初中学生教学仪器设备平均价值不低于695元。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河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目录》(冀发〔2002〕47号)、《河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目录》(冀发〔2002〕47号)和《河北省中小学医务室器材设施目录》(冀发〔2002〕65438号)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配备满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其他学科需求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每个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按照每班一台的标准配备一台学生计算机,确保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单人、单机。学校的电脑数量至少达到了10: 1。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一个校园网来实现?班班通?。
第十八条学校图书设备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设置规定(修订)》(教建〔2003〕5号)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图书馆(室)的图书内容应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和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工具书为主。图书馆(室)小学生藏书量不少于25册,初中生藏书量不少于40册。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电子图书,逐步实现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图书馆(室)的图书应按规定及时撤架和更新。一般每年增加的新书比例不低于收藏标准的1%。
第十九条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的原则配备取暖设施,冬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65438±04℃。
第四章教员
第二十条校长由聘任或者聘用人员担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品德高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基础教育,掌握教育规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取得相应级别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批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03〕5号), 充分利用河北省批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备各学科专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含工作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程测量人员),有效满足教育教学管理需要。
第二十二条教师的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实习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门的生活辅导员和炊事、保安等人员。生活辅导员要纳入教师编制管理,炊事人员要持证上岗,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二十三条教师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小学专任教师应当全部合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教师比例不低于85%;初中专任教师合格率达到98%以上,本科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70%。初中、小学教师普遍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教师培训机制,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四条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本职工作,教书育人,钻研业务,为人师表,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实施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以人为本,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把提高质量作为发展改革的核心任务,树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教育质量观和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注重内涵发展,培育办学特色,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完善教师备课、听课、评课制度。学校要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因材施教,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和课程方案,开设全程课程,开足学时,不得随意增减教学时间。教育教学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范。教科书必须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
学校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语言。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奥班?、?奥赛培训班?等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重视体育和美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的法律法规,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开设艺术课程(音乐、美术),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实验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学,利用当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综合实践活动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课外和课外活动给予指导。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和防灾知识的教育,每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和防灾避险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生动的校园文化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一次科技活动和一次运动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以班级为单位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袋制度,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的发展成长过程。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教育学生,加强与学生家庭和社区的联系,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 * *同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六章学校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鲛人〔2002〕8号)规定,根据学校的类别、规模和任务合理设置教育、教学和总务等中层管理职能。规模较大的学校要设立学科组和年级组,规模较小的学校管理机构可以合并。机构设置要精简高效,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学校必须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完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进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聘任,按岗聘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化体育设备、生活设施、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青少年应当按时入学、免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主要由流入地政府管理,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生年巩固率不低于99%,初中生年巩固率不低于97%。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上课时间不早于8:00;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得晚于21: 00,小学生睡眠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得少于9小时。保证师生在双休日、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整休假,不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集体上课或补课,也不收费上课或有偿补课。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学生饮食住宿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卫生,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注重营养搭配和饮食卫生,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冀〔2005〕5号)和《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冀〔2005〕5号),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积极推进学籍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动员学生返校责任制。学生学籍变更手续规范,学籍信息齐全,并及时分类归档。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积极参与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活动,加强教师交流,共享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发展。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交流与合作,与本市、本县(市、区)及国内外其他地区的学校开展教育交流活动。
第七章公共基金
第四十五条学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六条学生人均预算公用经费和对寄宿制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达到规定标准并保持逐步增长。
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实现按月足额发放。
第四十八条学校改建、扩建和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学校不得举债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完全小学参照本标准执行。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