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针对女性的刑法
古代针对女性的刑法包括:刑春、鞭笞、鞭笞。
1,罚春。
古代对妇女犯罪的一种惩罚。在对舒、景进行肉刑后,押送至官府或边境军营,服色谷、春来苦役。
2.鞭打。
古代对女性囚犯施加的一种酷刑。鞭笞的刑罚是捏犯人手指的刑罚,所以也叫鞭笞。唐、宋、元、明、清,政府都用这种刑罚对女犯人进行适当的忏悔。
3、杖刑。
隋唐以来的五刑之一。宋、明、清规定,犯强奸罪的女子必须“脱衣受杖”,这不仅对肉体造成了痛苦,还起到了羞辱的作用。
古代妇女触犯了法律:
古代有单独的女子监狱,关押的都是女罪犯。在古代社会,妇女不得沦为女囚,但一旦沦为女囚,便会在课堂上被裸体掌掴,即“棒打臀部”或打屁股;其他人脱下裤子在街上游行,被称为“卖肉”在衙门的黑牢里,最受罪的恐怕就是女囚了。
在古代,妇女的贞操是很受重视的。众所周知,监狱里男女混杂,肮脏黑暗。一旦妇女入狱,她就会成为看守和囚犯虐待的目标。其实保持贞操是很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