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戏厅用假游戏币玩游戏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如果有,侵权的对象是什么?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所谓对象应当是价值1000元的利益。也就是说,使用假游戏币给游戏厅造成了至少1000元的利息损失。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采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或者不局限于公私财产的归属。所以不构成欺诈。比如拐卖妇女儿童就是侵犯人身权的犯罪。
诈骗罪的客体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不得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标还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这部法律已经在第193条专门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B)客观因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诈骗方法,骗取大量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在形式上包括两种:一种是捏造事实,一种是隐瞒真相;本质上是一种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诈骗的内容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害人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行为人想要的财产处置。所以,不管是虚构还是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和未来的事实,只要具备以上内容,都是诈骗。
如果欺诈内容没有使他们处分自己的财产,就不是欺诈的欺诈行为。欺诈一定要达到普通人都能产生错误认识的地步,夸大其卖的商品。如果不是超出了社会的承受范围,就不算诈骗。诈骗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口头诈骗,也可以是行动诈骗。
欺诈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对某一事实负有告知义务,但不履行这一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取得财物的,也属于欺诈。根据本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因诈骗被处罚。
欺诈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所致;即使对方存在一些判断失误,也不妨碍欺诈成立。
在欺诈和对方处分财产之间,需要引入对方的误解;如果对方因欺诈而处分财产,没有造成误解,则不属于诈骗罪。欺诈的对方只要要求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的人,就不要求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取得财物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错误认识后进行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这一要求是为了区分欺诈和盗窃。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让财产利益。如果行为人实施诈骗,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得财物,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将一片类似硬币的金属投入自动售货机以取得自动售货机内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以欺诈手段处分财产后,行为人取得了财产,从而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较大的,从2000元开始。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在使用诈骗方法骗取财物的同时,支付了价值相当的物品,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造成的损害是指受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为诈骗;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人财产的损失,故上述行为仍属诈骗罪;也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仰和诚实的侵害,不需要财产损害。
诈骗罪是针对个人财产的犯罪,不是针对全部财产的犯罪。受害人因为诈骗,花了3万元买了3万元的商品。虽然整体财产没有受损,但从个人财产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受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商品,花3万元就是个人财产的受损。
因此,采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以骗取财物,即使其支付了相当数额的货物,也应认定为欺诈。
诈骗罪不仅限于骗取有形之物,还包括骗取无形之物和财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相关规定,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属于诈骗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扩展数据: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因某种原因长期拖欠,或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挥霍,不再欺骗,真正有偿还的意思;还有一些人打欠条后伪造还款凭证,谎称已经还款,这还是借款纠纷,不构成诈骗。
以及避免因亏损而负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营企业,但因为经营不善,亏损负债,外出避债,还是财产债务纠纷。这与诈骗分子以集资办企业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款潜逃,有着本质的区别。
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采用欺骗手段,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二者是一样的;但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侵害对象都不一样。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招摇撞骗行为。其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不限数额),还包括工作、职务、荣誉等,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公私财物,侵犯的是财产权,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是牵连犯。因此,应根据行为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确定罪名,从重处罚。
骗取财物数额不大,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义为欺诈。如果两种对象都严重违反,一般按照一重罪原则处理为诈骗。独立实施了两种犯罪,互不涉及的,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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