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和娱乐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行业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净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游戏娱乐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做好营业性游戏娱乐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除涉外宾馆和大型游乐场所外,不再审批设立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现有营业性游戏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游戏室不得设在学校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

(二)游戏室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台游戏机使用面积不小于三平方米,间距不小于五十厘米;

(三)游戏室的建筑必须坚固安全,出入口畅通,光线充足,消防、卫生等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持有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第五条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经营者必须持有县(区)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行政部门核发的治安管理证件、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第六条商用游戏机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亮证经营,严禁无证经营、转让、出租、伪造或涂改证照;

(二)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不得随意增加单位数量、改变型号;

(四)禁止为赌博活动提供营业性游戏机;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包括中小学生)开放;

(六)禁止使用带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内容的游戏机磁卡;

(7)及时制止场内酗酒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赌博、打架等违法行为。第七条配备有奖游戏机的娱乐项目经营者,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不得从事彩票活动或者将彩票兑换成现金。第八条经营者必须按月填报经营报表,按规定缴纳税费和管理费。

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缴费办法和标准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核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现有游戏室未领取第五条规定的许可证的,应要求其补发许可证;不按规定补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营业;

(三)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业,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伪造证照、无证经营的,还可以没收其经营工具和违法所得;

(四)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也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欠缴金额3至5倍的罚款;对偷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营业性游戏机和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接受文化、公安、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举报游戏机和娱乐项目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