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眼失明的残疾鉴定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整形手术后矫正一侧或两侧睑外翻或眼睑闭合;
上睑下垂,瞳孔1/3整形后矫正;
眼球粘连影响眼球旋转,整形后矫正。
第九级: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突眼差> 2 mm以上,或脱位变形影响美观;
一只眼矫正视力≤0.3,另一只眼矫正视力> 0.6;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泪腺器官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第8级:
一只眼矫正视力≤0.2,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一侧或两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
上睑下垂眼睑和瞳孔1/3;
眼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外伤性青光眼患者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
第7级: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8。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一只眼矫正视力≤0.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6;
一只眼矫正视力≤0.1,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4;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要药物维持眼压者;
6级: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4;
一只眼矫正视力≤0.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3;
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第四或第六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引起的复视。
第5级:
第三对脑神经麻痹;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2 ~ 0.25;
一只眼矫正视力< 0.1,另一只眼矫正视力= 0.1;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单侧眼球摘除。
第四级: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小于32%(或半径小于20);
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
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32%(或半径≤ 20)。
第三级: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双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一只眼摘除或眶内容物摘除,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小于24%(或半径小于15%)。
第二级: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 5)。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选自:《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GB/T 16180-200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