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眼失明的残疾鉴定

第10级: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整形手术后矫正一侧或两侧睑外翻或眼睑闭合;

上睑下垂,瞳孔1/3整形后矫正;

眼球粘连影响眼球旋转,整形后矫正。

第九级: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突眼差> 2 mm以上,或脱位变形影响美观;

一只眼矫正视力≤0.3,另一只眼矫正视力> 0.6;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泪腺器官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第8级:

一只眼矫正视力≤0.2,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一侧或两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

上睑下垂眼睑和瞳孔1/3;

眼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外伤性青光眼患者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

第7级: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8。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一只眼矫正视力≤0.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6;

一只眼矫正视力≤0.1,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4;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要药物维持眼压者;

6级: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4;

一只眼矫正视力≤0.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3;

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第四或第六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引起的复视。

第5级:

第三对脑神经麻痹;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2 ~ 0.25;

一只眼矫正视力< 0.1,另一只眼矫正视力= 0.1;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单侧眼球摘除。

第四级: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小于32%(或半径小于20);

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

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32%(或半径≤ 20)。

第三级: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双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一只眼摘除或眶内容物摘除,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小于24%(或半径小于15%)。

第二级:

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 5)。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选自:《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GB/T 16180-200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