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曾经有过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建立。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Congregatio?pro?Doctrina?Fidei)前身,成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Albigenses)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表《绝罚通论》(Excommunicamus)来谴责异端,并想到新的措施来对付异端,在德国、法国北部、郎格多克以及意大利都设立了异端裁判所。而受派去异端裁判所的审判员大多都是多明我会的修士。在昔日欧洲,异端裁判所是声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当时的异端裁判所并不是一个机构,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审判员,1252年,教宗依诺增爵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及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与十字军一样,为天主教历史留下污名。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图卢兹曾召开一个重要会议,为要对付当时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的势力,所以在会议中决定除了诗篇和日诵祈祷书中所有经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购买《圣经》,特别是所有的圣经译本。会议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动就是异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纪后期的罗马皇帝判迦他利派与摩尼教同为异端,得处以死刑。这段时期对异端狠毒的刑罚,使得迦他利派于百年后绝迹,而瓦勒度派也大摧残。因为这早期的成功,以至于到宗教改革时期,罗马教会仍沿用这种办法对付之。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于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许成立,用以维护天主教的正统性,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教宗思道四世虽曾指责,但教廷始终没有禁止此种行为。

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开始将抨击教会的唐卡洛斯·奥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长)判处火刑烧死。其后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同时成为第一位裁判所长。此法庭最后停审于1820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

教宗保罗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审判所保有监督权。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罗三世委任六名红衣主教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这个机构要求认罪的被告进行公开悔过的苦行,包括自我鞭打,到圣地朝圣,罚款还有穿着表示被判刑者身分的服装。此外严重者还会被没收财产以及监禁,如伽利略即被判决受软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