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需调增怎样做分录?

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需调增怎样做分录?

补交的所得税:

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缴纳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008年汇算清缴之后由于业务招待费调增20000元钱,

20000元你是按照发票入账业务招待费的 会计上是正确的 对业务招待费不需调整 只不过超出了税法的规定 要调整利润 对损益调整 补交所得税

补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0

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利润分配去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

汇算清缴招待费调整是调增还是调减

只要发生了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情况下都会出现调增情况。因为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原则,所以即使是1元,也会出现调增0.4元的情况。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会计分录吗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不调整会计分录。只进行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关于汇算清缴,调赠业务招待费,也就是纳税调赠,还需要调账么?分录应该怎样做?

审计的调整分为两类,一类是审计调整,一类是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的调增是纳税调整,是税务口径与会计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差异,不需要调账,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私信。---中税兴税务师事务所

汇算清缴是不是只调整工资与业务招待费(无福利费),本公司工资不需调整,只调增业务招待费,亏了30多万

汇算清缴只调整工资与业务招待费(无福利费),本公司工资不需调整,只调增业务招待费2千多,亏了30多万,结果是不用交税能行的。

但是有可能要调整其他方面,详细的以所得税法和税务局所得税清算会议要求为准。

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的业务招待费 怎么办?

这个筹建期间是没有收入的,就按业务招待费的60%计入开办费,另外的40%到所得税是直接调增就可以了。开办费的那部分不限制按收入的0.5%扣除。我这阵正听汇算清缴的培训呢,你也可以去看看,反正免费的,百度搜一下会计家园,他们周四的讲堂有

1.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计提依据(收入)范围: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你的情况,由于没有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账载金额列示 。

此调整过程只是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之用,无需用会计分录反映

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超支

2008年税法变了,一***两道标准.

1)收入*0.5%

2)招待费*60%

因此,如果销售收入3000万,招待费实际发生了18万;则应调增:

标准1 15万

标准2 10.8万

两者取小,应调增18-10.8=7.2万

因此,如果销售收入3000万,招待费实际发生了12万;则应调增:

标准1 15万

标准2 7.2万

两者取小,应调增12-7.2=4.8万

08年汇算清缴时候的业务招待费都包含什么费用呢?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专案”,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菸、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