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是什么

管桩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基本规定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1.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1.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1.1.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1.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1.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1.1.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1.1.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1.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

2管桩质量验收

2.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1.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1.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2.1.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1.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管桩验收程序和组织

3.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3.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管桩受力

4.1管桩基础应按下列两类极限状态设计:

4.1.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管桩桩基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整体失稳或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4.1.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管桩桩基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

4.2根据管桩桩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以及根据建筑规模、功能特征、对差异变形的适应性、场地地基和建筑物体形的复杂性,管桩桩基设计时应根据表4.2确定设计等级。

级桩基且同一承台内桩数不多于2根的桩基,宜取γ。=1.2。

2、桩基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该建筑物的安全等级。

4.3管桩桩基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3.1应根据管桩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4.3.2应对管桩桩身强度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工程管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应对管桩进行运输、吊装、锺击和静压等过程中的强度和抗裂验算;

4.3.3应对坡地、岸边的管桩桩基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4.3.4应对抗浮、抗拔管桩桩基进行单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4.3.5应对桩身材料强度进行承载力验算;

4.3.6应对抗震设防区的管桩桩基进行竖向和水平抗震承载力验算;

4.3.7当管桩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4下列建筑管桩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4.4.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4.4.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4.5对受水平荷载较大,或对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的建筑管桩桩基,应计算其水平位移。

4.6应根据管桩及桩基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相应的裂缝控制等级,验算桩和承台正截面的抗裂和裂缝宽度。对于管桩处于腐蚀环境和三类环境,应按一级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二类环境,可按二级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低桩承台的裂缝宽度对于腐蚀环境和三类环境,应≤0.2_;二类环境应≤0.3_

4.7管桩桩基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4.7.1确定桩数和布桩时,应采用传至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基桩或复合基桩承载力特征值。

4.7.2计算荷载作用下的桩基沉降和水平位移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

合;计算水平地震作用、风荷载作用下的桩基水平位移时,应采用水平地震作用、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4.7.3验算坡地、岸边建筑桩基的整体稳定性时,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抗震设防区,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4.7.4在计算桩基结构承载力、确定尺寸和配筋时,应采用传至承台顶面的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当进行承台和桩身裂缝控制验算时,应分别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和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

4.7.5桩基结构安全等级和结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有关建筑结构规范的规定采用;桩基结构的设计等级和重要性系数按本规程4.1.2条确定。

4.7.6对桩基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其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为γRE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

4.7.7对于本规程4.1.4条规定应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桩基,在其施工过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间,应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

1.制作质量检验

A、制作偏差(见下表)

B、桩的外观质量检验

桩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表面应平整、密实,掉角深度不应超过10mm,局部蜂窝和掉角的缺损总面积不得超过桩全部表面积的0.5%,并不得过分集中。

2)混凝土收缩产生的裂缝深度不得大于20mm,宽度不得大于0.5mm。

3)桩顶和桩尖处不得有蜂窝、麻面、裂缝和掉角。

桩的一般缺陷可进行修整,但影响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2.沉桩质量控制

沉桩检验,包括桩的接头、桩位偏差、标高偏差、倾斜度偏差及桩的外观质量等。

A、接头质量检验,应按接头的型式检验接头外观质量、连接件或胶结料、焊接或胶结质量,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4—2002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5—2001的质量要求。

B、桩位偏差检验,应按桩的基础结构特性检验桩位偏差,如下表:

C、桩的标高偏差检验中,按标高控制的桩,桩顶标高的允许偏差为-50。

D、桩的倾斜度检验,直桩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桩中心线与沿垂线间的夹角正切值的15%。

E、桩的外观检验,包括桩身破碎裂缝和断裂、桩身混凝土掉角露筋、接桩处拉脱开裂等

3.桩基工程的验收

验收打桩工程,应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在验收前,不得切去桩顶。

A、桩基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桩的制作、吊运、堆放质量检验应在打桩前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桩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待打桩完毕后进行。

B、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需送桩时,在每根桩的桩顶打至场地标高时,应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打完并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作全面检验。

11、打桩工程质量控制:

本工程预制桩打桩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规范,打桩时要达到:

①施工选用质量好的预制桩产品。桩制作、吊装、堆放、运输必须符合(2002浙G22)《先张预应力管桩》标准。

②打桩垂直度误差不超过0.5%范围。

③桩顶标高允许误差为正负50mm

④桩的施工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12、打桩过程如遇下列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及在关单位研究处理。

①初压时桩身严重倾斜;

②压桩过程中压桩力突变;

③压桩过程的挤土作用地桩垂直度或周围构筑物产生影响。

13、中间验收

施工过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对每道工序严格操作要求进行,以工序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中间验收内容及标准如下:

14、竣工验收

压桩工程交工验收后及时整理好完整的技术资料4套,以备核查及提交归档。

(1)测量放样定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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