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有什么规定?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区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者设置带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者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辅导员和检查员,对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单位的禁烟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或吸烟室应远离人群密集区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设置明显的吸烟有害健康的引导标志和警示。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吸烟室。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吸烟或携带点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

如果你发现有人在禁烟区吸烟,你可以这样做: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人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人劝说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向区艾薇办公室举报和投诉。

本地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和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未成年人禁止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确定是否达到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该草案于2014和10年底起草,并提交国务院。条例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2)商场、超市、书店;

(三)各类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

(四)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歌舞厅、音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和非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者运动区;

(六)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七)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八)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参考资料: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