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危害儿童的真实事例。

2004年2月27日,65438,天津一名13岁少年在网上冲浪36小时后,从24层楼顶跳下自杀。此后,张小艺父母将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6月9日下午,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庭前谈话。出庭的原告是张小艺的父亲及其律师,被告是代理律师,也是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在诉状中称,张小艺在去世前至少有一年时间是魔兽的消费者。魔兽争霸是由全球知名游戏软件开发公司暴雪娱乐OR开发,以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引进的版权在中国销售的电子游戏..魔兽系列产品因其血腥暴力的内容被美国娱乐软件评级委员会(ESRB)评为“T”级,也就是说只适合13岁以上的儿童和成人。被告在中国境内销售、经营魔兽产品,但未以适当方式披露其产品的内容信息,未如实披露其对13岁以下儿童的危害,消费者不能充分了解该软件的潜在危害。原告认为,虽然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游戏软件管理制度,但并不意味着被告无需披露魔兽系列游戏的有害信息。被告明知魔兽含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暴力和血腥,在美国被定义为不适合13岁以下儿童。但被告在中国销售经营魔兽时,故意隐瞒产品缺陷。被告的过错使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无法判断魔兽对未成年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无法预见危害后果。故张小艺的死亡与被告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30%的责任。故依法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438+万元。同时,为了保护其他未成年人免受这种不健康游戏的危害,判令被告对其在中国境内销售、经营的魔兽游戏的暴力、血腥内容及程度予以明示。揭露魔兽游戏在美国被确定为“13以下未成年人不宜”的事实;表达“过度游戏导致成瘾,危害健康”或类似的警示语,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成瘾。

被告回答:1。作为本案被告,不应对原告儿子的非正常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故不应承担赔偿侵权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首先,魔兽争霸是一款单机电脑游戏,只有支持玩家在网络上战斗的功能,并不是一款网游。属于即时战略类益智游戏,奇幻色彩浓厚。游戏故事背景基于虚构的神话内容,与现实生活没有交集,也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发生或存在,内容不血腥不暴力。同时,作为一款单机游戏,该游戏与网游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不需要长时间依赖网络来获得相应的装备和推广,因此不存在网瘾的可能。其次,游戏软件《魔兽争霸3-混沌之治》是正版产品,其外包装上印有“请勿移动模仿游戏中的人物!未成年人需要在监护人的监督下使用!”的警告语言。被告作为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立法权,无权制定或颁布任何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游戏软件管理。作为本案被告,在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渠道发行包括《魔兽争霸》在内的相关游戏软件的过程中,已积极负责地履行了上述印刷警示用语和明确告知的义务。至于游戏软件,被美国分级委员会评定为T级,被评定为13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宜,不适用我国法律。美国的这种承认并不是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强制规定的。最后,到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也就是今天,中国所有网吧安装运行的魔兽游戏软件都属于盗版软件,即无一是正版。2.本案死者的非正常死亡与被告合法发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魔兽争霸》在内的游戏软件的生产经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死者最终自杀的原因,绝不是用“网瘾”“沉迷游戏”来科学正确的解释和说明。

谈话中,被告称:被告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股东神州通信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至10年6月收购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被告于2005年8月15日(该日期在张小艺死亡之后)合法登记成立。神州奥美公司无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东。5438年6月+2005年10月,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取得奥美所有游戏(包括涉案游戏)的发行权及相关权利。所以,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

由于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主体上存在争议,法院决定给予原告一周的举证责任。(编辑: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