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人请求排除妨害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23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是对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用海活动进行保护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海域内的用海活动是具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海域内使用海域的活动是海域使用权人专有的权利,这项权利是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合法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海域使用权人的同意在特定海域内进行其他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是非法的,其行为将会侵犯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侵犯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直接侵犯,是指侵权人在海域使用权人拥有使用权的海域内从事了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正当使用该海域的权利或者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海域使用权人通过使用海域获得收益的权利。获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海域使用权人即可在特定的海域内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排他性的用海活动,例如养殖、盐业和旅游等。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海域使用权人的同意,在其使用海域内进行其他排他性的用海活动或者进行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用海的活动都是侵犯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权利。海域使用权人通过用海活动所产生的合法收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将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所获得的收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益的行为。二是间接侵犯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权利,这里所说的间接侵犯,主要是指通过损害相邻关系侵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海域作为不动产,相邻海域的使用权人之间存在相邻关系。相邻海域的使用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行使其权利,但不得损害相邻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例如,相邻海域的一方使用权人在其使用的海域内施放有毒有害的物质,致使相邻海域的另一方使用权人无法养殖。但在通常情况下,妨害的性质既是侵权行为,又是滥用所有权的行为。在确定妨害责任时,大都采取“过度妨害”或者“妨害超出了邻人所应忍受的一般界限”的标准。因此,相邻各方应适当容忍来自于他方的轻微的损害,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习惯,相邻一方给他人造成了过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已经超出了邻人所应忍受的界限,则表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向受害人付因侵权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使用海域应当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确认海域使用人的海域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人请求排除妨害的途径及损害赔偿责任。

(一)对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当用海活动受到妨害、阻挠时,海域使用权人既可以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手段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排除妨害。

(二)对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且因此而给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妨害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海域使用权人的损失。构成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法行为人的不当行为确实给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当用海活动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二是违法行为人给海域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害与其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三是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情形。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调解的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海域使用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