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宫笔记》版权案如何保护作者的人身权?

作者作品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所谓公开,是指公开作品,使之为公众所知。公众是否知道或关注已发表的作品并不重要。作品是作者思想、观念、情感、理想、观点、价值观的反映,是否公开应由作者决定。《著作权法》规定,这一权利专属于作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否则就是侵权。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及其复制品上标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表达权。根据著作权法,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通常是一种改变已完成作品形式的行为,既包括因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引起的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情感不变的前提下纯粹表现形式的改变。可见,修饰是对思想或情感赋予新的表达方式的活动,包括部分或全部的修饰。

所以修改是重新表达,不同于演绎衍生创作。是对原作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作品的修改权自然属于作者。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比如奥本海默的《国际法》,这一颇具声望的国际法著作,生前曾被修改过一次,但死后由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变化,被后人多次修改。

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修改权也不是绝对的。通常情况下,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比如,作者要修改物权已转移给他人的艺术作品,必须征得物权人的同意。如果产权人拒绝,作者的修改权就无法行使。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歪曲,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指通过伪造的手段改变或者曲解作品。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密切相关。在日本,著作权法将作品完整权称为保持作品同一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