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信息披露中使用重要性?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并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意见。因此,国家审计准则一般直接沿用会计文献中的重要性概念。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审计准则第47号声明》(SAS第47号,实施审计中的审计风险和重要性)中指出,“考虑重要性是一种专业判断,审计师需要判断财务报告合理使用者的需求”。
《准则第47号》认为,“有些事项(单独或累计)对于会计报告是否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陈述很重要,而其他事项则不重要”。在审计计划和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没有责任合理地确保能够发现不重要的错报或遗漏。
重要性标准具体应用于审计过程的两个阶段:首先,在审计计划中,重要性是审计所允许的错报或漏报的限度。此时,重要性的判断决定了审计证据的数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第二,在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是错报或漏报的个别或汇总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判断或决策的程度。此时,未调整错报或遗漏的重要性决定了审计意见的类型。
第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重要性标准不仅适用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重要性标准首先决定一条信息是否重要,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而影响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义务。区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能够获得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尽量避免证券市场被过多的噪音所淹没。
美国实质性标准的定义最早体现在根据1933证券法的登记声明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证券法》颁布后的第一年就规定:“如果某一事项被正确陈述或披露,将阻止或将阻止普通投资者购买该股票,则该事项为重要事项。”20世纪80年代以后,SEC采用了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S-X法规中将实质性标准定义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记名证券时,会将该信息视为一种重要的实质性可能性”
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的重要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向证券监管机构公开提交的财务报表,还包括其他财务报告(如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盈利预测报告等。)和非财务信息;重要性标准不仅影响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也反映了二级市场临时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断仍执行“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标准,但具体方法不同(如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可能性/重要性检验、二级市场信息披露中“影响股价”和“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双重标准等。).但因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就不详细讨论了。
综上所述,无论是会计规则制定机构从用户需求观的会计目标来定义重要性,还是证券监管机构从投资者保护观来定义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了一致的观点,即“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是判断财务报表重要性的标准。
第三,法院对虚假陈述重要性的认定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师从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进行的重要性判断是一种事前判断。事实上,财务报表的某项或累积性错报或漏报是否构成重要性,只有在事后出现争议时,由法院认定才能完成。因此,重要性标准关系到虚假陈述的认定以及相应的民事救济和民事责任制度。就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的认定而言,各国法律实践认为至少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存在错报或漏报;第二,误报或漏报很重要。在美国实质性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法院的判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证券法》颁布后的第一个重大财务造假案——巴克斯建筑公司(1962)案,法官在裁定巴克斯公司发行债券上市申请书中的虚假披露是否“重大”时,认为高估“每股收益”15.3%不属于重大错误,高估营业净收入16.5%也不属于重大错误。法官的理由是:与公司股东相比,债券持有人或未来投资者更关心公司的资金流是否被高估,而不是公司的收益是否被高估,尤其是对于已经出现资金流动困难并将面临严重营运资金短缺的公司。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如果事实陈述或披露正确,将导致一般精明的投资者推迟或倾向于推迟购买本案所涉证券。”
重要性判断在实践中的困难与矛盾
尽管FASB、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法院对重要性标准的立场完全一致,但并没有解决实践中的困难和矛盾:衡量重要性是基于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但在实践中,会计信息到达信息使用者之前,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和证券发行人必须做出重要性判断。他们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实证研究表明,不仅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和会计信息使用者(证券分析师)对同一问题的重要性判断存在显著差异,而且不同审计人员的重要性标准也不同(Woolsey,1973;戴尔,1975;帕蒂洛,1976).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法院对会计信息是否存在错报、漏报的认定低于证券发行人或审计师所掌握的重要性标准,有关责任人就要承担重大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重要性标准在应用中的混乱甚至误用,最简单的办法似乎是发布一套涵盖各种情况的量化重要性准则。然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都认识到这种方法不可行。FASB认为“不可能制定通用的重要性标准,也不可能在判别中收集和储存有经验的人的思维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2号)。重要性标准的讨论离不开每个企业的具体环境。不同规模、利润、经营性质的企业重要性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在确立了重要性原则后,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身都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运用专业判断来评价重要性。
为了克服既要代替财务信息使用者判断重要性,又要承担重要性判断不符合信息使用者预期的风险,职业界在长期实践中自发形成了一套易于操作的判断重要性的经验法则,其中净利润的5%或10%是最广泛使用的判断重要性的标准。
重要性标准的滥用及对策
如上所述,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规则中的重要性概念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站在信息使用者的立场上定义重要性并做出实质性的总结。然而,这一抽象定义并不能具体指导每一种具体情况下的重要性判断。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经验量化规则,便于会计和审计人员操作。但不可避免的问题是,重要性的判断一旦降低到量化的门槛,就很容易被误用或滥用,成为不当会计处理和推卸责任的护身符。实质性判断的滥用引起了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注意。这位SEC前主席在一次题为“数字游戏”(1998年9月)的演讲中,呼吁遏制美国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并将“滥用的重要性”列为五大重点调查对象。莱维特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滥用重要性原则,他们故意在财务报表中犯一些小错误,其金额没有超过公认的重要性限度。当被审计人员或监管人员质疑时,他们只会简单地说,“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为什么还要煞费苦心地去犯错误,并且把错误的大小控制在重要的范围内呢?”
具体指导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SAB99不否认职业使用特定百分比对重要性进行初步判断,但强调对重要性的判断必须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立场上考虑综合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其主要内容如下:
1.重点放在数量和性质上。SAB99列举了一些会导致少量性质重要的误报或漏报的情况,包括:(1)有助于实现预期收益的错误;(2)改变收益趋势的误差;(三)扭亏为盈或者相反目的的错误;(四)重要分支机构或业务的差错;(五)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5)为了满足债务合同中的错误;(5)实现经理人报酬的错误(如股票期权);(六)隐瞒违法交易中的错误。
2.要求在判断重要性时应考虑管理当局的意图。即使错误金额微不足道,但如果是出于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动机,也应视为重大错误。
3.SEC对各报表项目的错误金额是否可以累计抵销持否定态度,认为各项目的错报或漏报、相关项目的错报或漏报小计以及所有项目的错报或漏报汇总都应考虑,不应相互抵销或抵消。
4.一个具体项目的重要程度还取决于该项目能够被准确衡量的程度。与具有不确定性的项目(如或有负债)相比,可以准确计量的项目(如应付账款)对错报或漏报的容忍度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