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谈论游戏

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另外,你的游戏账号被盗和知识产权没有任何关系。我为你找到了一个更细致的造型。耐心看完。应该对你有用。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出现,国内外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至今仍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然而,在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是空白。据悉,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户中的钱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台湾省有关部门也有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账户,属于存在于服务器中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盗窃罪中可视为“动产”,属于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盗取他人虚拟财产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我国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小吴玩网络游戏已经两年了。两个月前,他终于升到了32道士的级别,也就是说他的角色战斗力很高。小吴真的开心了几天。但没过多久,小吴发现32级道士的“道袍”不见了,战斗力大打折扣。

令小吴苦恼的是,炼制这个32级道士,不仅花了他不少时间,还花了他不少钱。算上买游戏卡和上网的费用,升级到这个32级道长需要1000多元。小吴找到游戏运营商要求追查,得到的答复是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部门以找不到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四川一青年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上盗取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将号码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被网友抓了个正着,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警官只是对该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武汉三男子在网上卖“武器”,收了对方3000元“钱”。没想到,还没等他们下网,“钱”就已经被盗了。他们怀疑是两个接手上网的男子偷的,要求对方还钱。被拒绝后,他们报了警。警方表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钱”不能等同于真实的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拒绝立案侦查。

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原因是现有的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承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而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不属于现有的任何一项消费者权益,所以出现了很多玩家财产损失后无追索权的现象。因此,为了保护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

可见,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出现了一系列恶性案件。网络“洞桥”急需法律堵住“漏洞”。

第二,虚拟财产的范围、特征和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空间包含多种虚拟财产,我认为主要包括:1、游戏账号等级2、虚拟金币3、虚拟装备(武器、防具、药品等。)4、虚拟动植物5、虚拟ID账号和角色属性。

笔者认为,随着网络业务的发展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日益增多,各种纠纷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不再完全“虚拟”,对虚拟财产的侵害已经突破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现实性的虚拟财产在虚拟社会中不仅是虚拟的或独立存在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财产建立起对应或转换关系。所以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已经具有了现实财产的价值。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却有不同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可见性(客观性)。虚拟财产本质上只是存储在服务器上的一组数字信息。台湾省的相关立法称为“电磁录”,以电磁录的形式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买卖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移,也可以通过线下交易在玩家之间转移。现实中也有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

3.有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也有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4.有时间限制。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一旦游戏停止运营,虚拟财产就会消失,因此具有明显的时效性。

5.依赖:虚拟财产是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和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的。

同时,笔者认为,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一词,并不意味着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意味着这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提供了与传统财产形式的适当区分,表明虚拟财产是因为网络的虚拟空间而存在的。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价值来源有很大的不同,以不同的形式存在。

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体现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我们应该认识到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保护它。

对于财产的定义及其特征,一直存在争议,但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征:

1.财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财产不限于绝对权利,可以包括各种权益。

3.财产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即可以是债权人直接享有的不可转让的利益,也可以是债权人可转让的利益。

由此可见,财产的核心在于其价值属性,同时我们主张虚拟财产有价值,所以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属性。属性具有属性特性,因为:

⑴虚拟财产有价值。虚拟装备、有一定等级的账号等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有价值的,可以满足虚拟空间中虚拟角色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属性需要一定的劳动(通常是通过做任务获得)。⑵虚拟财产是可以交易的,法律并没有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网上房产交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专栏进行网上交易。

第三,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

1.因游戏资料丢失、虚拟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

2.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虚拟财产纠纷,是因为外挂账号的使用被屏蔽引起的。

3.玩家之间的纠纷是因为虚拟物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引起的。

4.因经营者停业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

5.因盗窃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玩家与小偷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第三,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洪臣诉北极冰案以来,因网络游戏纠纷引发的诉讼就一直不断。而我国乃至其他国家的法律相对落后,无论学界还是实体法,对网络游戏的属性都存在巨大空白。网络游戏财产问题亟待讨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亟待制定。2003年2月25日,65438,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连同19律师的联名签名,通过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方案》提出要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据悉,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在国内尚属首例。提案称,目前我国网络游戏年收入已达6543.8+0亿元,已经形成了一个拥有数千万消费者的庞大产业。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有价值,已经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应当受到立法保护。

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普及,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一些现象,包括虚拟财产,应该尽快得到立法机关的规范和保护。为了维护网络秩序,网络游戏的经营者也应该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

虽然曾经出现过玩家起诉运营商造成虚拟财产损失并最终获得赔偿的案例,也有法院作出“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使得虚拟物品具有无形财产的价值,可以得到适当的法律评估和救济”的司法解释,但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这种状态势必会长期持续下去。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法律许可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为了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加以惩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受到法律保护。2004年宪法修改后,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被明确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对公民私权的日益尊重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那么,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用户的一种特殊财产权,能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中财产概念的外延,决定了司法部门能否直接适用我国法律保护网络游戏玩家的增加。与此同时,网游纠纷引发的恶性案件不断“秒杀网吧”。

《屠龙道》是一款不可多得的网游装备,谁拥有它,谁就拥有绝对的“攻击力”。在把他的“屠龙道”借给游戏后,朱又把它高价卖给了另一个网友。2004年6月5438+10月,多次向朱索要钱财,却用尖刀将刺死。那天晚上他向警方自首了。笔者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有效的保护,所以在司法上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为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笔者呼吁加快相关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的建设,以保障中国特色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这已经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第四,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只对特定的游戏玩家有意义,因此确定其价值非常困难。目前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自行确定的价格,另一种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但是,以这两个价格来判断虚拟财产的价值,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游戏开发商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销量,因此其制定的价格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成立标准。其次,玩家对虚拟财产的私下交易容易受到感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玩家之间的私下交易是自发的,没有相关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和指导,随意性极大,所以作为标准也是有问题的。

对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笔者建议采用以下方法:

1,由中国信息产业部牵头,组建由相关行政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专家等参与的组织。,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鉴定和评估体系。

2.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由玩家通过一定的劳动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凝结着人类的劳动。通过游戏专家和运营者的合作,计算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确定其价值。

3.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玩家必须拿出合法且有说服力的证明。

4.因为大部分虚拟财产并不直接反映真实价值,所以虚拟财产在不同游戏中的价值应该与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以及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因此,需要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后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应该委托给独立于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自发市场的专业机构,才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做出公正准确的鉴定。

第五,关于虚拟财产主体(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划分和确认

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是谁,也是目前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游戏中玩家获得的,其获得方式和状态由游戏规则决定,属于游戏内容。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设计的,游戏软件和程序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是游戏开发商,玩家只拥有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本身所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所以它的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主体应该是游戏玩家,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有两种获取方式:一种是通过个人劳动,虚拟财产和经验值是玩家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而运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通过升级游戏中的玩家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那里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城和私下交易中获得。所以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玩家,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也属于玩家。

笔者认为,虽然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电磁记录”是在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产生的,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特定的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自己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的特定行为的结果,而特定虚拟人物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完全由玩家自己的活动决定。运营商只提供游戏期间的服务和相应的托管工作。从这个角度来说,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该属于玩家。

同时,笔者认为在开发一款网络游戏时,游戏开发者拥有整个系统的知识产权,但游戏一旦投入运营,玩家就可以通过参与游戏或其他方式获得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此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是独立于服务提供商的,具有财产价值,而运营商只是将这些数据保存在服务器上,无权随意修改。这一规定也有利于保证游戏的稳定性,规范运营商的行为,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第六,关于虚拟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担。

在现有的网络财产纠纷中,网络取证普遍困难,突出的问题是双方的举证责任。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是消费者,与服务商相比,玩家是弱者。服务商不仅在网络游戏合同上具有经济和技术优势,而且在游戏的维护和运营上也起着掌控全局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玩家一旦丢失了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由于技术和经验上的弱势,无法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是由服务商以外的第三方侵权还是服务商的疏忽操作造成的,也无法判断对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服务商违约还是第三方侵权造成的。这个时候,玩家往往会本能地求助于服务商。此时,根据公平原则,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服务商应对自身在游戏维护管理方面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当推定服务提供者有过错,承担败诉后果。相反,如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用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当相应免责。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承担类似于“过错推定”的责任。同时,对于用户来说,也应当对自己债权的合法性和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履行一般举证责任,服务者也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通常玩家在提起诉讼之前要面临两个基本的举证责任:第一,网络中的ID和现实中的你是一样的吗?第二,你所声称的装备、等级、学位等信息真的存在吗?

对于第一主体身份的确认,相对容易解决。因为一般玩家在加入一个网络游戏的时候都会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而这个用户名和密码是不公开的,你需要在注册的时候填写相应的能够证明你真实身份的信息,比如身份证号、邮箱等信息,而这些信息网络游戏运营者一般都会妥善保管,不容易丢失。

证明第二条信息的真实性相对困难。因为在游戏过程中,所有的数据都是记录在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并不保存。目前国内大部分游戏运营商并不定期保存玩家的游戏历史数据,也很少协助玩家重现游戏数据。正因为如此,在大量的网络游戏纠纷中,玩家和游戏运营商很难协调处理纠纷。往往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玩家将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笔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说,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帮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从法律角度来说,游戏运营商因为向玩家收取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重现游戏数据。因此,笔者建议,未来应通过制定一定的游戏规则来规范网络游戏,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1)涉及虚拟物的诉讼,服务商应配合法院取证,提供相关电磁记录数据;(2)服务提供者否认玩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由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3)服务提供者对造成虚拟物灭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关于游戏运营者终止游戏时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不可否认,网游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甚至可以说网游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玩家的利益,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设定游戏运营商终止游戏的责任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游戏的终止,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在游戏结束前,运营商为所有玩家提供若干免费游戏时间。这种统一的解决方案并没有体现运营商对单个玩家的补偿责任,只是从运营商自身利益出发,节省了运营商的时间和金钱。更重要的是,免费游戏时间只是为玩家提供了预付款失效期间补偿游戏服务的可能,并没有真正的补偿,也没有补偿玩家因虚拟财产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做法显然损害了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随着网络游戏运营变更、终止等事件的不断发生,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各方行为,保护玩家合法权益,确实成为立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认为:

(1)网络游戏产品的存续时间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存续时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旦服务商决定终止游戏运营,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提前告知用户,否则服务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应当赔偿用户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直接债权利益损失,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应当以用户利益受到侵害时为标准。虽然衡量可能很难把握,但不能以此作为不赔偿的借口。

(2)网络运营商必须对游戏终止的原因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相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介入调查。

(3)建立相关价值评估部门,对游戏运营终止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督促游戏运营者对玩家的损失进行赔偿。

(4)游戏运营商可以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开发其他游戏,翻译即将推出游戏的玩家的所有信息。

第八,结论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即只有通过法律禁止和制裁侵犯权利的行为,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为了减少私力救济事件的发生,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极为必要,制定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势在必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迅速扩大。不断扩大的游戏产业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在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已经得到了清晰的体现。只有加快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中得到统一认识和积极引导,才能全面有效地调整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像网络游戏需要游戏规则一样,服务商和玩家(用户)之间的利益也需要游戏规则。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生事物相关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将会应运而生,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法律的维护,中国的游戏产业也将会健康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