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净化和保护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环境,主要是指直接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校、社会和家庭环境。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环境保护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有计划地设立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为中小学生开辟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场所。
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生家庭应当为中小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并做好环境保护和环境育人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中小学教育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提出教育环境建设规划、制定环境育人计划,指导、评估、检查教育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为使中小学生在学校活动有足够的环境空间,规划和新建学校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原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在其周围改造时,政府应当予以补偿。第七条 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坚持升降国旗制度。第八条 学校应当把对中小学生爱护环境的教育列入思想品德教育之中。第九条 校园环境建设应当优美、文明、整洁,要有鲜明的教育、科学、文化氛围。
校园要悬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名人画像。书写、悬挂标语要严肃、整齐,文字要规范。第十条 学校要重视安全环境建设,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得出租、出让作非教学使用。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第十三条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任何人在校园、教室和学生宿舍以及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吸烟。第十四条 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中小学生参加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文化科技活动。第十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第十六条 营业性的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均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中小学生入内的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在临街学校的街道上设置禁止机动车鸣号标志。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教布道,不得强制中小学生加入宗教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冲击学校,扰乱、破坏学校教育环境和教学秩序。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挤占学校校舍和场地,不得任意将学校的校舍场地改作他用,个别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需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二百米的半径内设立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拉OK厅,以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第二十二条 学校门前不得批设集贸市场。校门对面和两侧一百米的范围内不得批设流动摊点。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附近不允许从事有严重污染和噪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出租、传播宣扬色情、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等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计算机和游戏机软件等。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教唆中学生参加封建迷信、赌博、流氓等活动及其他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家庭应当根据条件为学生创造适宜的学习、生活环境。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并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引导学生。
家庭成年成员,不应当进行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和不健康活动,并教育学生不参与这类活动。第二十八条 家庭应当配合学校安排好学生的节假期活动。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经常检查学生校外活动内容,对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要及时制止,教育其改正。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下述净化和保护教育环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校园环境建设、环境育人成绩突出的;
(二)支持和资助教育环境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执行本办法,创造和维护教育环境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