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游戏机(以下简称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健康开展,丰富公民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文化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对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符合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规划。

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规划,由市文化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请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不符合规划的,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批准。第六条 经区县文化、公安部门审查,市文化、公安部门核准,领得市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准营证的游戏机,方可用于娱乐经营活动。

对具有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性质和国家、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游戏机,不得发给准营证。第七条 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有不少于50台、单机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游戏机集中摆放在室内,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学校门前200米以外;

(二)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三)安全通道宽度在2米以上并保持畅通,并在通道门口设置写有“安全通道”字样的醒目指示牌;

(四)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第八条 申请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出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经营活动场所平面图,游戏机种、型号、照片和娱乐方法文字说明,经营活动场所的房产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

(二)经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分别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依法到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在星级宾馆或大型影剧院、购物中心、综合性娱乐场所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且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所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连同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报市文化部门备案。

经营者在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后,方可开业经营。第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同时进行年审。第十条 经营者需歇业或变更登记,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认真加强游戏机娱乐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切实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经营、消防、治安保卫等管理制度,按每25台游戏机配备1名治安保卫人员;

(二)管理和从业人员经市文化、公安部门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

(三)在醒目处置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游戏机上张贴准营证。

(四)控制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数,防止超过市文化、公安部门核定的最高客容量;

(五)在营业时间内安排有关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维持秩序,及时处理事故和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

(六)明码标出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标准收费;

(七)不将经准许使用的游戏机改装为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游戏机用于经营活动;

(八)游戏机不安装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内容的电路板;

(九)阻止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活动场所,并在醒目处设置写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字样的标志;

(十)不利用经营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依法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