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开设赌场的认定

如果是他人通过聚众赌博牟利的方式开设赌博游戏厅,则需要根据具体涉案金额进行量刑。

设置返还硬币、点数、钢珠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的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的条件如下:

1,拥有10以上赌博机;

2、设置2台以上赌博机,允许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2台以上赌博机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总人数达到20人以上;

7.因设置赌博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2.客观上讲,是通过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资金、设置各种赌博方式组织赌博的行为,统称为“开设赌场”。这种行为还包括利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开设赌博网站、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上是故意的,一般具有营利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经常参与赌博,目的是为了获取金钱,而不是为了消遣和娱乐。当然,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法定要件。

综上所述,如果电子游戏市只提供赌博机,而不以其为牟利,或者只提供赌博游戏,没有其他营利行为,可以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此外,在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故意营利、聚众赌博或经常参与赌博等主观故意,以及赌博活动的规模、频率、影响等。

法律依据:

刑法

第303条

聚众赌博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