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营业执照多长时间有效?

通常会立即生效。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由公司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型互助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应当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不足20人的,可以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证明:农民成员应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持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申请登记为农民社员。因当地户籍制度改革无法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不得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严禁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性质,本市各区县设立的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出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资金来源性质如何,均不得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

注册管辖权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经过协商,收集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拿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拿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

第五步: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协商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进行登记。

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涉及预先登记许可、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或北京)。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名称作为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名称中的商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带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提交的文件和证书:

(一)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2份;

3.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人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单;

8.会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必须提交预先核准的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后的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经营范围变更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解散裁判文书;

3.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清算组出版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已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时,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推荐成立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的成员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名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本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订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变动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措施。提交的文件和证书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订后的成员名单;

3.新成员的识别;

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修改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提交的文件和证书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遗失营业执照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新设登记的,除提交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请参照《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相关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准的需提交);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意: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根据会员大会变更决议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时上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遗失营业执照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特别提请注意:

1.注册过程中建议不要更换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