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乐场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1.内政部1992年4月9日颁布的《各行业附属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标准》;
第二,民法、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二、儿童游乐场安全的刑事责任及诉讼程序:
第一,刑事责任:
(1)专业过失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过失致人损害的,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五百元以下罚金,致人重伤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五百元以下罚金。业务人员因业务过失致人损害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一千元以下罚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二千元以下罚金。」
(二)告知期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无控告犯罪的审判,自告知人认识罪犯之时起六个月内不得告知。能告诉人的人有几个,如果其中一个人晚了,其有效性还不如其他人。」
(3)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二千元以下罚金。业务人员因业务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金。」
二、过错责任的定义:
(一)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14条:“行为人虽然没有故意。但是根据情况,应该注意,也可以注意,但是不注意的就是过失。行为人预见到构成犯罪的事实,并且确信不会发生的,应当认定为过失。」
(二)注意义务和通知义务:
三、过失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65438条第1项:“公诉人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方法。」
四。会议记录:
(1)调查程序
(2)审判程序
儿童游乐场所安全的民事责任及诉讼程序;
一.民事责任:
(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故意或者过失非法侵害他人权利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那些故意违背善良风俗,损人不利己的人也是如此。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的,不受此限。」
《民法典》第188条:“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害他人权利的,由用人单位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主对雇员的选择和对其职责的监督已经相当注意,或者已经相当注意,但仍然不可避免地造成损害,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无法根据前款但书获得损害赔偿,法院可以根据其请求,考虑雇主和受害人的财务状况,并命令雇主支付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赔偿损害时,有权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劳动者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191-3条:“经营某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活动的人,其工作、活动的性质或者使用的工具、方法有危害他人的危险的,应当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损害不是由他的工作或活动或他使用的工具或方法造成的,或者他已经注意防止损害,则不在此限。」
(二)赔偿项目
1.导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