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业性游戏机和娱乐业管理办法
区、县文化管理部门负责除涉外定点饭店以外的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日常管理。
各级公安、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文化管理部门做好营业性游戏机娱乐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经营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游戏室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每台游戏机平均使用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
(2)游戏室的建筑结构牢固;
(三)游戏室出入口畅通,消防、卫生等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四)游戏室有足够的灯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夜间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五)营业性游戏娱乐项目负责人持有市社文办颁发的《岗位证书》。第五条开办营业性游戏娱乐项目,旅游涉外定点饭店应当向市社会文化办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游戏机娱乐活动场所的布局;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磁卡和游戏机模型。
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批。市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区县文化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十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上海市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每年审核一次。
申请人凭许可证向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治安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游戏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性游艺机和娱乐项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的,应当按照开业申请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第六条营业性游戏机和娱乐项目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有害内容的游戏机磁卡。
(二)禁止使用未经市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的磁卡和游戏机模型。
(三)禁止设置老虎机、苹果夹具、老虎机、卡片机及类似游戏机进行经营活动。禁止从事以任何形式换取现金、彩票、奖品的有奖经营活动。
(四)禁止为赌博活动提供营业性游戏机。
(5)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或涂改许可证。
(6)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
(七)禁止在道路、小巷、绿化带、市场等露天场所以及青少年活动场所、学校周边200米内摆摊设点经营。
(八)禁止一切形式的承包或租赁经营。
(九)实行明码标价,挂牌经营。
(10)及时制止场内酗酒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赌博、打架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七条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
管理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会同市文化局确定。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门没收其经营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文化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取缔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文化管理部门吊销了其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收取1%的滞纳金。
(九)利用营业性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