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遇害案涉事学生自首,他的精神状况会影响判决结果吗?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兼实操人员,接触各类案例,此案的基本结论:根据现在有限的资料,作为旁观者而言,涉事犯罪嫌疑人有厌世等不稳定精神状况,不会影响其应当承担的罪责。但是不排除随着侦侦查机关的深入侦查,有各种情况被调查出来,影响到案件走向。
一、此案基本案情:
(一)事件经过:
3月23日深夜,犯罪嫌疑人杨某淇(男,现年19岁,武陵区人)搭乘网约车从武陵区前往江南城区。3月24日0时左右,在江南城区大湖路常南汽车总站附近下车时,坐在后排的杨某淇乘司机陈某不备,朝陈某连捅数刀,致陈某死亡。杨某淇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杨某淇供述,其因悲观厌世早有轻生念头,当晚因精神崩溃无故将司机陈某杀害。(附”警情通报“)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杨某淇,姓名:男,19岁,武陵区人,在读大一
二、犯罪嫌疑人杨某淇涉嫌触犯的罪名以及该案相关法律条文
(一)涉嫌触犯的罪名: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可能有轻微的精神问题。
(二)涉及到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条文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初步分析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1.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此案的主要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参考。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 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五、关于此案的思考
(一)尊重审判机关,此案最后如何定罪量刑需以判决为准;
(二)侦查机关要主动作为,不遗漏任何一个细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要严格审查,依法依规提起公诉;
(三)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吃瓜,可以谈论,但是要就事论事,实事求是,不能横加指责,把不相关的的人或者事牵扯到此案中。
(四)作为媒体,要客观中立报道。切忌不要进行舆论审判,恶意引导不知情的群众,影响到司法公正。
(五)作为企业,滴滴要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妥善协调处理被害人一家,重塑企业正面形象,引导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
最后,希冀此案公正公平。以上谨代表个人观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