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管理规定(97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加强对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或者在其他地方设立营业性电子游戏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的主管部门。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和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配合管理。第四条禁止在各地设立商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机。第五条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的经营条件如下:

(一)室内场所具有固定、安全、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备。活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场地内每台游戏机平均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电子游戏机设备和技术资料。

(三)必须设置在距中小学校200米以外的地方。第六条申请和批准程序:

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向同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营业执照》、《安全证书》、《营业执照》分别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七条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第八条除法定节假日外,电子游戏室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开放。第九电子游戏室必须健康有益。严禁使用带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等音视频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第十条电子游戏室变更名称、经营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数量、更换电路板,必须到批准其开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禁止转让、出租营业执照、安全证书和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营业执照》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第四条规定,擅自开办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在法定节假日以外,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开放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

(六)再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按《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处罚。第十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不得设立营业性电子游戏室。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电子游戏室经营者或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失职,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关于《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1次会议通过(1997 10 10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电子游戏机”修改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将第十二条第(四)项中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没收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修改为“文化行政部门没收的非法财物”。

3.第十二条第(六)项再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再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