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秦残暴,西周善良,那只是温室文人自以为是的想象。
秦残忍吗?民主政治的西周善良吗?
要看你看的是什么样的眼睛。
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秦国还有五种残酷的刑罚,如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
但是古代的贤明君王,三皇五帝,还有后世学者经常提到的汤,他们是不是很善良?
显然不是。
三皇五帝的时候,中国还处于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交替的时代。奴隶和战俘的生活不是生活,所以随时被当作苦力和人祭,一次屠杀一大片。很残忍,但是后世的古人并没有亲眼所见,反而想当然的美化自己的祖先,说他们德行高尚,懂得教育人民。
即使是针对非奴平民和贵族,哪里来的温柔和礼貌?陆续出土的先秦竹简(如《竹简纪年》)给出了与《史记》等后世史书完全不同的看法。尧舜退位是假,囚禁迫害是真。大禹也按夏地攻舜,传子时也不客气。
古代所谓的智者,不过是后来的帝王为了满足自己的统治需要,指挥一批文人的造星运动。偶像越老,越不容易被骗,他们的故事就越“可信”,因为死无对证!
真正的古代,战争频繁,生产力低下,部落人民生活非常艰苦。就连特权阶层也只能吃得起五谷杂粮和丝绸衣服,酒池肉林才是极致享受。
这是财富的象征,就像四川“大户人家”挂在阳台上的香肠腊肉。
秦的残忍并不是针对现代人所能感知到的极端体罚(如劈车、砍手脚等。).这些肉刑并不是秦国独有的,六国都有,根源还在夏商周。
据说最近有律师极力用“专业知识”证明秦的残忍,认为五刑是秦独创。
我想这位律师朋友一定是在法律历史课上打瞌睡了。难道他不知道五刑的出处更早,夏天就可以考证了吗?
也就是说,至少在周朝,五刑已经作为一种刑罚被广泛使用,被认为是圣人维护德行的重要手段。
可能那个律师朋友还是不死心,辩称这五个处分不是其他五个。
的确,关于五刑的定义,有新五刑,也有旧五刑。先秦时期的五刑是末、末、末、贡和,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肉刑。后来流行的五刑是掌掴、棍棒、流放、死刑,不包括直接作用于身体的体罚。
但是,即使是西周的五刑,也和秦朝的没有什么区别。
皋陶是夏朝的县令,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鼻祖。因为这是皋陶的刑罚,也就是说,在夏商周时期,五刑,主要是肉刑,是普遍适用的。
墨就是脸,就是把字纹在脸上,割鼻子,割耳朵,阉割。以上四个缺一个。据考证,可能是削,也就是削足。而且切左脚和切右脚也是有区别的。
孙膑的刑罚很接近绞杀,是剜膝的一种刑罚。
孙膑的膝盖怎么了?不会是秦也做了吧?
由此看来,在刑罚方面,认为秦国残暴,西周仁慈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但从后人的角度来评价几千年前的古人是有失偏颇的。
无论是刑罚、治国方针,还是具体的制度措施,秦国都不是独创,但却是最能排除利益集团干扰的国家。
现在我们提到秦始皇的功绩,往往会想到他开创了集中统一的国家政权,郡县制的国家管理体制,一车一轨,一书一文,一行一德,统一度量衡。
中央集权以郡县制为基础,取代分封制,从而为中央集权创造了条件。
这是秦始皇发起的吗?
当然不是。
其实,春秋时期郡县制已经萌芽,而战国时期普遍建立郡县制,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可以快速集结资源人力,收税招人,具有“强役”、“货币”、“布衣”的特点。
与其他六国相比,秦国的优势不在于对这些先进的制度或理念了解多少,而在于实践的程度。六国贵族不愿损害旧利益,与郡县制有诸多冲突。就算他们明白这样可以强国,跟自己有什么关系?
这就暴露了分封制的弊端,不可能通过集权实现财富和资源的最优配置。
当然,集权后的权力监督是另一个关键问题,但还是先解决集权吧,集权显然可以带来好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
说白了,在分封制下,贵族们享有的政治经济优势是无与伦比的,六国统一的过程就是打破固有的阶级,推翻和重置六国的贵族,所有的都会重建。奇怪的是他们会欢迎他们!
反秦最积极的无疑是六国的贵族,就是其中之一。年轻时,他积极策划暗杀。如果没有,他就协助大佬们抗秦。简而言之,他忠于秦魏。
但实际上,反秦成功的汉朝并没有留住六国贵族,而是涌现了一堆新贵族。汉初的分封制包括同姓王和异姓王,但后来同姓王被打压消灭,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这就是秦制的影响。虽然在当时很残忍,但却被后人欣然接受。
秦之暴,在于急功近利,力图成就千古功业。
秦律残忍,过于细致复杂,以犯罪手段规范民事生活。就法制而言,这是应该被后人批判和引以为戒的。
比如《史记》里说“期限要截”,就是上班迟到要砍头。
当然,根据出土的竹简(睡虎竹简)来看,秦律中似乎没有这样的规定,拖延的刑罚也不是斩首,而是其他较轻的刑罚(如罚金)。
责备是责备的意思,只是表示要交罚款,遇到洪水或者暴雨,可以免除责任。
这也让后世的人很困惑。在这种情况下,光武起义,陈胜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因为他们因大雨而被推迟,但他们实际上被免除了责任。那么叛乱做了什么?刘邦这些人,在外地服役,耽误了就要罚款。为什么他们跑了一半?
但事实是,秦末起义军遍地开花,秦统治者无法否认国家治理一定有问题。
我们不能忽视古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能是两条线,君主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秦律的规定与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偏差,但这种偏差是否普遍存在?还是值得商榷的。
毕竟睡虎地秦简牍的主人是司法人员,热爱法律,甚至将法律简牍随葬,足以证明其重视。如果只是一堆不断被违反,没有实际执行的法律条文,值得吗?
但是,即使从秦律本身来说,也有大量的犯罪手段被用来规范日常生活,比如到处乱扔垃圾,搬动人,非法砍伐树木,虚报户籍,捡拾遗物,如何种田,如何做体力活。不符合条件的,要么罚款,要么强制做苦力。
残忍?还是挺残酷的。关键是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普通人已经为国家贡献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他们如何养活自己?养活全家?
出土秦简中提到的一些琐事很能说明问题,说的是几个在异地服刑的罪犯被家乡的官府催着去讨债,双方官吏商议。
我已经在做苦力了,还欠着政府的钱(可能是税)。不就是出了狼窝进了狼窝吗?在这里服役后,还要去另一个地方做苦力?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秦朝的赋税确实很重,国家的工程建设或者到处打仗都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民力不堪重负。
汉初的《约法三章》废除了过于繁杂的法律条文,给了人们休息和享受健康的机会,同时减少了战斗和大型工程建设的次数,逐渐节省了家里的钱。
其实刘邦当政的时候,中国的法律不可能只有“杀人者死,伤人者伤,贼者赔罪”三章。有可能治理国家吗?不交税怎么办?遇到反对天皇的人怎么办?你还是要拿起法律这个武器,不能因为皇帝高兴就镇压!
于是,在还原秦律的基础上,萧何编纂了《九章律令》、蜀的《骈》、张汤的《龚玥律》、的《晁律》等。,加起来60篇,也很多,还有各种诏令,儒家经典,典型案例等等。
可见道路是简单的,但治理国家的不是几个修仙传道的人。古代有几个小国,道路可能比较简单。部落的治理越简单越好。但在一个真正中央集权的国家,法律不可能简单,只能简化,却能涵盖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
最后,我们在看待历史人物和事件时,需要结合当时的时代,从来世的角度去盲目地看待古人。大家都是暴君,都是无能,但这种口水评价有意义吗?
秦朝的残暴,西周的善良,只是后世文人的选择性描述,那我们为什么不多了解一下,以史为鉴,自己去把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