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团规章制度
请各兵团成员和想加入的朋友们认真阅读本规定,并认真遵守和执行,打造一个和谐、稳定、友好的ps团队。第一条* * * PLA * *联军是一个广义上的军团,集合了各界志同道合的朋友。本着游戏快乐的原则,联军不限制玩家国籍,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破坏军团团结。联军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成员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成员享有言论自由(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畅所欲言,为联军的荣耀而鞠躬尽瘁。
第二条盟军现有总部和纪律监督部门,在团长、政委的领导下,互相监督,互相学习,促进盟军健康发展。成员永远享有在军团指挥中竞争的权利,欢迎有能力有信心的朋友加入联军,让更多的朋友快乐。
第三条盟军是一个团结、严谨的团体。成员应自觉遵守盟军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统一指挥。团员有向高级军官提问的权利,高级军官可以在战斗之余回答问题,也可以在论坛上总结自己。
第四条目前盟军在美国服务器上的一切举动都会影响中国人的形象。严禁成员以外挂、游戏bug、电脑加速等形式参与游戏,不得损害盟军利益和形象,也不得损害其他成员享有的权利,自觉维护中国人民和盟军的尊严和良好形象。
第五条联军成员有权选择去留。联军的大门永远向志同道合的游戏爱好者敞开。
第六条盟军设司令部和纪律监督部。
司令部设一级指挥官,6名成员,以战场指挥和人员调度为目标,指挥权限按指挥序列递减。指挥员要参加指挥,必须参战30分钟以上,或征得团长或政委同意。指挥有分歧的,可以通过民主集中制解决,也可以由最高统帅裁定。由指挥官决定是否采纳不是由指挥部成员提出的指挥意见。
纪律监督部设纪律科长一名,下辖7名队员,旨在制定总队的纲领,监督纪律的执行和队内纠纷的解决,通过登记、警告等方式监督队员的纪律。纪律监督部门将讨论并决定对违反规定的联军成员的处罚。如遇解决疑难问题,开除团员,则交由部队首长或政委裁决。
第七条凡加入联军者,应遵守联军“四项基本原则”,即遵守纪律,服从命令;比赛期间必须参加TS,特殊情况除外,比如上班;有符合要求的双人重型车辆,咆哮系列除外;有符合要求的机甲,除了防空机甲。
如果战斗等级达到10,必须贡献3个证书为联军学习机甲或双人载具;当战斗等级达到16时,必须贡献6个证书点,学习机甲,双倍车辆给联军。
因特殊原因,需报纪检部门审批。纪检监察部门成员可随时抽查联盟成员证件发放情况,被抽查人员不得推诿和无故拒绝接受检查。
第八条倡导文明办赛。在不被严重挑衅的前提下,严禁以任何方式侮辱敌方或友军战斗人员。不要无缘无故杀害或辱骂队友。在游戏和论坛侮辱联军的情况下尽量克制,即使和他们争执,也要文明。
第九条队长由军团按顺序安排的人员担任,不得比赛。第十条指挥员下达作战命令后,各队员应在5分钟内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或拒绝执行。队员按要求贡献了证件后,可根据战时情况自行分配积分,不得违抗。
第十一条联军成员在游戏中有不同看法,可以向指挥官提出。成员必须尊重指挥官的决定,不得辱骂或诽谤指挥官,也不得歧视ID不以“PLA”开头的指挥官。纪检部门告知违纪者错误并要求其改正时,被批评者不得辱骂、诽谤纪检部门成员。
第十二条指挥部成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关心联合力量成员,虚心听取意见;对不听指挥的成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指挥官在指挥时,如果有队员不服从指挥,事后可以向网上纪律监督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在论坛向纪律部门申诉。对于特殊原因不能去TS的,指挥官要用文字告知作战命令。
第十三条总部成员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本着团结队员、维护联军和谐的思想处理问题,从大局出发,讲求实现军团利益的方式方法。部门成员要接受其他玩家的监督,虚心听取军团成员的意见,协调军团内部的矛盾。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联合部队的纪律规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纪检部门会议上提出,协商解决。对成员的投诉应本着务实的态度,认真查明事实真相,以公正和灵活的方式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指挥部成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每天至少浏览一次联军网站,及时处理成员的投诉,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上级指挥员或督察长。请浏览后及时回复投诉帖,注意发帖人的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对懈怠、不称职的,由最高司令、督察长报请团长、政委批准增减成员。
第十六条指挥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权限
1.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有最终决定权,三人协商后有权处分部门成员不称职、滥用职权;有权提议增加或减少部门人员;有权协调军团内部的矛盾。
2.部门成员:指挥部成员有权指挥作战,按规定进行协调;纪检监察部门成员有权调查、协调内部矛盾和执行处罚。有权书面提出对司令部司令、副司令、检察长、副司令的弹劾权。
第十七条要自觉维护TS上的和谐气氛,不出口脏字,不大声喧哗,讲究文明礼貌。我们应该尊重参与游戏的女士,保持男士应有的风度。我们应该尊重外国球员,不要用歧视性或侮辱性的语言嘲笑和挖苦他们,用简单的英语与他们交流。第十八条对违规行为不认真及时纠正的,可给予口头批评和警告。对严重违反规定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第二次踢出队伍,连续三次违反者,报请团长、政委开除联军。
第十九条。第一种特殊情况不遵守纪律,从而损害军团利益的,不适用本条例,由军团全体成员开会表决。特殊情况会在加入军团纪律条例前讨论。
第二十条对纪检部门人员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事后可以向首席纪检官申诉。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处分有异议的,事后向纪检监察长申诉。如果认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公,可以直接向部队首长和政委申诉。
如果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滥用职权或损害公平、团结、士气,认为自己不称职,可以向部队首长和政委书面或口头举报。
***解放军* * *联合纪律监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