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基础)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建设和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建设、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第3条(术语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依法设立并依托场地设施,具有符合要求的设施、人员和系统,具有仓储、保管、理货、配载、装卸、称重、信息服务、货运车辆停放和维修等功能的经营场所。,并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货运站的管理,制定并发布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货运站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税务、价格、安监、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货运站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管理原则)

货运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选址规划)

货运站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除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货运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货运站。禁止改变货运站用地性质、规划条件和使用功能。第七条(站场建设)

货运站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设施要求)

货运站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营业场所、信息交易中心、仓库、堆场、停车场、道路等经营设施,并实行明码标价;商业设施应与配套生活用房分开;货运站进出口应设置车辆检查点;货运站内地面应硬化,裸露的泥土应呈绿色。第三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经营条件)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地规划,并具有合法的用地手续;

(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务设施,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按要求设置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设备和设施;

(四)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业务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货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四)货运站营业设施和配套生活用房竣工验收证明;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一条(许可程序)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办理货运站经营申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货运站经营申请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0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变更备案)

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终止经营)

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