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上亿游戏币获利50万算盗窃吗?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财产,刑法如何界定,是否应认定为盗窃罪,目前仍有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牟利行为的研究意见》,游戏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对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牟利的行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20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规定: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在《解释》中明确,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此意见不妥。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果确实需要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但纵观近几年的司法判例,也有裁判因为盗窃而被判偷游戏币的。有法院认为,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游戏账号的犯罪,也已触犯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选择一个重罪处罚,但应结合具体案件,根据违法所得数额认定。理论上倾向于认为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应视为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客体,《民法通则》也将网络虚拟财产写入了法律。但相关规范仍需研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