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去法院哪些文件有法律效力?公证书算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评估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应当辨别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的>;私人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公开出示。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和节录本。

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案情,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鉴定人进行鉴定的,鉴定人所在单位应当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明,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的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证据

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7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可以不公开出示。

7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领取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或者勘验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74、在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在接下来的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则由被告负责举证:

(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

(二)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材料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对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五)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6)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5、下列事实,当事人不需要证明:

(1)一方明确承认案件事实和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可以推断的其他事实;

(四)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定的事实;

(五)经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7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78.证据材料复制>提供者拒绝提供原件或者原线索,又没有其他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拒不承认的,不得作为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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