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管和国外监管有什么区别?
目前,监理工作存在价格竞争无序、功能不够、科技应用不足等诸多问题,不仅不利于监理工作的系统化发展,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监管存在存在感低、不规范的现状,苏州市先后出台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指导和改进监管工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1,促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工程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后,全面放开非政府投资和非政府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过程中,监理行业逐渐出现低收费标准、高配置要求的不对称竞争现象,优质优价原则难以体现,工程质量更加难以保证,迫切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与“监理费不得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信息价”的指导意见相对应,实施方案强调,监理服务价格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为基础,无论是招标还是非招标监理项目,监理服务费都应等于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充分保证监理服务质量。此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原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即基准价格上下浮动20%。
不难发现,新政在继续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旨在用“有形之手”辅助“无形之手”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害死业主”的低价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2.推进合同履行动态监管。
近年来,在工程监理的改革过程中,加强工程监理的履约监督是主流方向:一方面,一些地区探索建立了工程监理的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另一方面,保险市场还创新性地开发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以配套保险保障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履行监理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前,新政要求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在核对人员配备、合同金额符合要求后,形成建设监理合同基础信息表,再将信息表推送给当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业主在此基础上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新政明确将监理企业履约情况纳入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和分值也将纳入监理招投标评分体系,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
可以看出,新政策的目的是提前检查监理企业的人员配备和合同金额,加强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过程中的评价和过程后的奖惩相结合,将促使监理企业加强监管——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闭环,解决工程监理中普遍存在的绩效不足问题。
3.推进“实名登记制”管理
随着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工作的全面展开,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登记”管理也是加强项目现场管理的手段之一。这意味着,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同时,监理机构也要做好监理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新政强调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监理合同执行考勤制度。一方面,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实名制登记系统”考勤进入施工现场,另一方面,值班监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应作为月度监理报告的内容提交。在此基础上,将监理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作为行政他律和监理自律的必要内容,甚至作为监理项目评价的基本条件。
事实上,加强监理人员的“实名制登记”管理,有助于解决工程监理现场监理人员更换频繁、监管难度大等问题,也是加强履职监管、提高整体监理效率的重要途径。相应地,质量五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实名登记制,建筑工人,和其他项目管理制度也加快。
4、推广使用监理记录仪。
值得关注的是,在温州等地初见成效的监理记录仪,被苏州正式采用:新政要求监理企业为监理人员配备监理记录仪,加强工程节点监理现场记录管理。这是工程监理机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互联网加监理”模式,提高监理有效性的新尝试。
监理人员应遵循监理工作记录仪的使用要点和使用范围,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现场工作过程中,使用其动态记录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采集的影像数据将作为监督整改的有力依据,也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数据。
近年来,我国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开始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监理+保险”的多元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在与国际接轨、创新发展的同时,工程监理也应加快创新步伐。苏州即将实施的新政策一方面强化了监理的工作地位,发出了积极的行业信号,另一方面也给监理行业以启示:只有适应变化,才能迎来机遇;只有创新和改变不会被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