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4元;暂住人口每户每月2元。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濮单位:每人每月1元(由单位交纳)。3.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每生每学期2元(由学校交纳,不得向学生摊派),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暂不收取。4.生产企业每人每月1元。5.旅店业:星级宾馆每床每月5元,普通宾馆每床每月3元,20个床位以下宾馆每床每月1元(以上均按住宿床位70%使用率计收)。6.商场、超市:以营业场所面积为单位计收,1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0.5元,1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0.3元。7.餐饮业:每平方米每月1元(沿街早夜市摊点及临时占道摊位按摊位计收,每摊位每天1.5元)。8.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吧、保龄球厅、台球厅、照相馆、美容美发店等):每平方米每月1元。9.集贸市场:零星摊点(含早夜市)每摊位每天1元。10.洗浴业:桑拿浴每月每床1元,普通洗浴每月每床0.5元。11.营运车辆:客运汽车按核定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吨位计征,每吨每月2元。12.候车室:每平方米每月1元。13.其他(含停车场、洗车场、加油〔气〕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元。14.建筑垃圾、渣土:以吨为单位,每吨5元(不含清运费)。15.经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场的,每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40元。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市辖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0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4元;暂住人口每户每月2元。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濮单位:每人每月1元(由单位交纳)。3.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每生每学期2元(由学校交纳,不得向学生摊派),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暂不收取。4.生产企业每人每月1元。5.旅店业:星级宾馆每床每月5元,普通宾馆每床每月3元,20个床位以下宾馆每床每月1元(以上均按住宿床位70%使用率计收)。6.商场、超市:以营业场所面积为单位计收,1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0.5元,1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0.3元。7.餐饮业:每平方米每月1元(沿街早夜市摊点及临时占道摊位按摊位计收,每摊位每天1.5元)。8.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吧、保龄球厅、台球厅、照相馆、美容美发店等):每平方米每月1元。9.集贸市场:零星摊点(含早夜市)每摊位每天1元。10.洗浴业:桑拿浴每月每床1元,普通洗浴每月每床0.5元。11.营运车辆:客运汽车按核定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吨位计征,每吨每月2元。12.候车室:每平方米每月1元。13.其他(含停车场、洗车场、加油〔气〕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元。14.建筑垃圾、渣土:以吨为单位,每吨5元(不含清运费)。15.经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场的,每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