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中国法制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过渡和确立的法律是什么?
六法”,按传统的说法,即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六种法律,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法律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尤其以成文法典为主要特点的“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等许多国家都把自已的法律体系概括地简称为“六法”,有的国家如日本把自已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台湾的法律制度,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立法,源于德国,自然也是“六法”体系。所以,“六法全书”这个名称,实际上可以泛指近代以来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
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中,其中“宪法”的来历有点麻烦,需要单独作点交待。这部“宪法”,是1947年召开“国民大会”时制订通过的。但是,由于国民党破坏“双十协定”、撕毁“政协决议”、挑起内战、取缔中***和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悍然召开“一党国大”,而被中***和民主党派称为“伪国大”;由于“伪国大”的召开违反民主原则和程序,因而其通过的“宪法”,也就被称为“伪宪法”。而且时隔不久,国民党政权就被推翻了。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实行案例法体例,没有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区分,称民商合一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