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认定标准
三合一场所认定标准: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简单来说,所谓三合一场所,就是集生产、生活、仓库为一体的小工厂小作坊。按照表现形式分为三类:成片开发、成线设置、零星建造的经营、加工、仓储类“三合一”场所。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三类:家庭作坊式、商业类、餐饮娱乐类。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调查整理要求
1、合用场所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轻量消防水龙。
2、住宿内部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构筑在地板底部。
3、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得使用、保管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存液化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自然排气窗。
4、合用场所消防配电线路铺设应符合GB50016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气先例规格应满足电气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b)电路铺设应避免可燃材料,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天花板为可燃材料或天花板内有可燃物时,天花板内的电线必须穿过金属关、阻燃塑料管。
发现“三合一、多合一”现象的,而且没有独立的住宿间的、没有独立的逃生疏散通道的,必须立即责令人员搬迁、搬离,否则停业关闭,如不执行的,直至拆除违章建筑;发现场所内有证,但管理比较混乱,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电气线路乱位乱接、电瓶车充电区域内存放可燃易燃物品的,必须责令业主立即进行整改,并配备消防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