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游戏,限制游戏画质、链接与不正当竞争
继续看腾讯诉菜鸡云 游戏 案。
各方意见
腾讯公司认为被告限制涉案 游戏 画质、功能及信息链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公司认为低画质试玩、点击 游戏 登录页中的栏目及 游戏 公告、活动营销等链接均无法正常跳转显示,删除或限制 游戏 的部分功能模块使用,用户无法正常接触 游戏 及相关信息,体验和评价下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被告点云公司则认为这是业界(云 游戏 行业)常用做法,但承认“有可能误伤腾讯wegame的浏览器”。
点云公司辩称,其根据用户的硬件和网络情况,对涉案 游戏 画面清晰度作自适应,由用户自行选择相应画质,目的是让用户能使用最少的成本,体验到云服务,同时从可以减少点云公司带宽成本,还出于安全性考虑而屏蔽在云主机上打开浏览器的行为,以避免用户可能通过浏览器下载非法软件从而对点云公司的云主机实施侵入破坏等行为,这是业界常用的做法,有可能误伤腾讯wegame的浏览器。
法院认为限制涉案 游戏 画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限制涉案 游戏 功能、信息链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限制 游戏 画质
被诉云 游戏 平台“画质调整”项下包含“自动”“标清”“高清”“超清”“蓝光”选项。
法院认为,云 游戏 画质体验感会受到技术发展的桎梏,与云 游戏 服务器承载量及网络带宽有密切关联。
从云 游戏 技术架构来看,根据相关实验室实际测试结果,良好的云 游戏 画质体验,要求最少1080P分辨率,在屏幕越来越大的现实场景下,720P分辨率的云 游戏 画面清晰度仅能满足 游戏 可玩,而目前终端 游戏 画质的最低标准是720P/30FPS,码率为600-700KB/s,其清晰度较差。
为使用户有较好的 游戏 体验,相关评测机构建议云 游戏 平台至少具备1080P/60FPS推流能力,码率应达到1200-1500KB/s,但同时指出,会因网络、技术等因素的限制而难以达到此标准。
本案被告通过画面自适应的技术手段,提供了相比原告较为低质量的网络服务,赋予用户对画质自主选择权符合云 游戏 运行的技术原理,却也在客观上降低 游戏 画质分辨率、影响玩家体验。
只是,这种负面影响仍应作为被告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损害后果之一,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限制 游戏 外部链接功能
法院基于查明事实,将被告限制 游戏 外部链接功能的情况梳理如下:
被告对此的解释是“出于云 游戏 服务器运行安全考虑”:
其云 游戏 平台的工作原理是把第三方 游戏 画面传输至云服务器,并最终显示在菜鸡手机端、网页端、PC端的云服务平台。被告出于自身平台安全因素而屏蔽了涉案 游戏 原有的打开浏览器的链接,将这些屏蔽的部分功能保留于第三方 游戏 传输后台,并未给菜鸡平台用户予以显示。
法院未采纳被告答辩意见,因为被告并没有证明该行为的必要性,也就是没有证明该行为是实现其安全防护功能所必须采用的措施。
法院进一步从以下角度分析被诉行为的性质:
第一,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从技术角度看,已影响 游戏 功能的正常运行。
第二,被告存在主观过错。
从主观过错方面分析,被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对于互联网 游戏 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应当知晓,其应知晓原告为涉案两款 游戏 付出了经营成本,且亦知悉上述涉案行为可能影响腾讯wegame的浏览器,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第三,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法院认为被告属于未经许可、直接对他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干预和限制——包括限制营销宣传、资讯广告、周边商品交易等。这种行为并非基于 游戏 玩家知情并主动选择,而是被告直接以技术手段强行限制,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第四,被诉行为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从损害后果方面分析,被诉行为是为阻碍竞争对手可能获得的交易机会和流量变现,是“以一定的公益性为名行干扰之实”,显然会对原告平台普遍使用的 游戏 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扰和影响,进而挤压了原告平台的盈利空间,直接导致原告对相关 游戏 的合法利益受损。
第五,被诉行为已经超过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涵盖范围,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超出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损害范围,这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限制 游戏 外部链接跳转功能的行为,已经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 游戏 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结
总体来说,法院对于云 游戏 的态度是:
“云 游戏 的商业模式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下的新生事物,无疑受到法律保护,其仅在特定行为危害正当的竞争秩序或者竞争机制而为竞争秩序所不容时,才能够据此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为竞争对手之间争夺商业机会是竞争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
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合法权益,实质性替代竞争对手时,方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