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生活卫生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强制戒毒所应当设立办公区、戒毒治疗区、文化体育活动区、生产劳动区,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健身器材。

戒毒场所应当配备戒毒室、观察室、治疗室、药房、检验室和值班室。戒毒治疗区的药房应当具备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条件。治疗室应具备戒毒康复常见并发症的诊疗条件和其他急救设施。

第三十九条戒毒治疗病房每人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应通风、采光,能防寒、防暑和防潮。

第四十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应当有戒毒人员洗澡、理发和洗衣、晾衣的设施;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定期消毒;绿化美化强制戒毒所环境。

第四十一条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吸毒人员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强制戒毒所拟定预算方案,报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吸毒人员生活费和治疗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物价部门统一制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或者其家属支付的生活费和治疗费,应当出具收据,单独记账,单独管理。粮食帐目每月结算并公布一次。严禁截留、挪用或以其他方式私分。

戒毒人员食堂应与职工食堂分开,并设置单独的厨房,保证食品卫生。少数民族吸毒人员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