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外挂的立法规制
(一)网络游戏中“外挂”的定义
关于外挂的概念,理论上和实践中有很多观点,下面列出来分别进行评价。
第一种观点认为,外挂是通过非官方手段故意编译发布的可执行程序及其程序脚本,通过复制、修改或挂钩等方式破坏网络游戏程序及其衍生和附属程序的游戏规则,官方禁止使用。[1]可见评论者已经将外挂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形式。其中,作为游戏原始开发者、运营者和代理人,以及这些主体所认可的其他权利主体,外挂行为并未进入法律讨论的领域;只有那些未经官方权利主体许可,开发、复制、分发、使用外挂程序,对网络游戏计算机程序技术产生不良影响的非权利行为人,才有必要进行探讨。除了“破坏”功能,插件还有“辅助”和“拉平”功能。这种观点将插件的作用限定为“破坏”,有不当限定插件范围之嫌。而且它把“官令禁止”作为外挂的重要元素,似乎本末倒置。一般来说,首先要确定哪些程序是插件,然后才能确定哪些插件是侵权违法的,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该封杀。如果官方禁令成为外挂的判断标准,那么禁令的范围本身就失去了讨论的空间。再者,官方禁止的东西就一定违法吗?作为专有权和公权的平衡器,知识产权不能留给专有权人。因此,“禁止令”等要件有失偏颇,不应采纳。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挂程序是为了对网络游戏或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一系列程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故意编写的,并不是网络游戏本身的客户端程序。[2]在这位评论员的定义中,外挂包括传输,不包括软件补丁。外挂本来就是一门计算机技术,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定义外挂是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观点是恰当的。但是,在法律领域讨论外挂时,不可能只从技术层面进行没有价值的讨论,因为法律不会禁止甚至保护无害的外挂和有益的外挂,那么,用“影响”这个词来概括外挂的法律含义就太宽泛了。这是这种观点的缺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游戏外挂是恶意破坏程序,没有独立功能。它用于修改和破坏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的设计和结构。将外挂运行程序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程序对接,用户可以快速提升游戏水平,但同时会造成游戏用户之间的不平等,缩短游戏运营寿命。[3]这和前面提到的第一种观点一样,仅仅局限在外挂问题上的“破坏”,是有问题的。同时宣称“用户可以快速提升游戏水平,但同时会造成游戏用户间的不平等,缩短游戏运营寿命”,脱离了外挂的本质特征。因为除了外挂程序,还有“外挂”等可以快速提高用户游戏水平的程序,造成了游戏用户的不平等。
第四种观点认为,软件插件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具有计算机软件的全部特征,依附于主软件,但具有一定的增强或削弱主软件的界面、功能和性能的功能。解说员还通过例子说明了自己对插件的理解。当用户用浏览器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时,如果有多媒体文件,比如Flash文件,这时,用户必须在浏览器上安装一个播放在线Flash文件的插件程序Adobe公司生产的AdobeFlashActiveX软件,才能流畅地看到动画效果。如果用户不安装插件程序,不会影响主程序(如浏览器)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