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补贴政策2016
一、国家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的个人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收入由纳税人申请,报市地税局审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未中途转入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国家对残疾人的收费。
(1)凡残疾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在小范围内,报名费、个人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2)经核实,证明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报我局批准后,可免交注册费、会费和管理费。
(3)残疾人职工超过30%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福利企业,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管理费。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报名费减半。
(五)残疾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卡拉ok、台球、录像和DVD出租等业务的。,小范围内免管理费。
第三,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服务;
2、残疾人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轮渡、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残疾人方便和照顾;应当允许免费携带残疾人必需的辅助器具;
3、盲人应当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渡,所有盲人读物和邮件应当免费投递;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体结构上丧失或某些组织和功能异常,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全部或部分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需求的基础上,为其提供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设施、条件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