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首次在公共场合发布禁烟令,违者可罚款20元。

7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南充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微博),正式生效。这是我市首次在公共场所发布“禁烟令”。

根据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六大类40余种,包括: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室)、游戏厅(室)、网吧、歌舞厅、卡拉ok厅、展览馆、书店、美术馆、科技馆展厅、图书阅览室、档案阅览室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医院候诊室、诊疗区、病房区;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等教育场所和教学、阅读、实验室等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邮政、电信、金融证券机构和大中型商场的营业场所;机场、铁路、港口、码头、车站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室和售票处。此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区域也属于禁止吸烟条例的范围。

南充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次出台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要求住建、环保、金融、邮政、电信、卫生、交通、文化体育、教育、铁路、民航等窗口行业的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这一规定。市、县两级爱国卫生部门负责领导和监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卫生、住建、交通、文化、教育、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工作。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立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条例还明确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所在单位应当设立监督员和检查员。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场所所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规定的职责,有权举报违法行为。

违反“禁烟令”者,应教育劝阻,并可处20元罚款。在机场、铁路、港口、码头、车站的候车室、售票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有违法吸烟行为的,将责令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改正,或者取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记者易礼全来源:南充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