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号令实施细则

57号令实施细则如下:

1、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

3、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4、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5、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7、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材料。

8、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9、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10、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