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智障少女遭诱骗,挨打30次被逼接客,组织者将受到什么惩罚?
广元市元坝区年仅17岁少女小倩(化名),被犯罪嫌疑人何某诱骗至剑阁县普安镇其母王某所开的“壹加壹”美容美发按摩店,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卖淫两月。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剑阁县公安局普安派出所联合出击,将其成功解救并护送回家。
组织者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妇女卖淫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犯罪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但是,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在行为手段等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组织的对象是多人,而强迫卖淫罪不限于此。
二者也有一些交叉;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就包括了强迫的手段,即如果组织者以强迫为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就发生了两罪之间交叉,在这情况下,尖为想象竞合,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